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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危妊娠管理规范产儿科急危重症救治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5-25 11:08:00 来源:港南区卫计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危妊娠管理规范产儿科急危重症救治工作的通知
 
 
各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区人民医院、区妇幼保健院:
   随着全面两孩政策的实施,累积生育需求集中释放,出生人口数量增加,高龄孕产妇比例增高,发生孕产期合并症、并发症的风险明显增多,危重孕产妇与新生儿管理救治任务进一步加重,保障母婴安全面临新的挑战。为了积极应对国家两孩政策实施对妇幼健康服务的新挑战,防范随着高龄、高危孕产妇的明显增加,从而导致出生缺陷发生率、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出现反弹的被动局面。根据《贵港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危妊娠管理规范产儿科急危重症救治工作的通知》(贵卫妇幼发〔2016〕29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推进母婴安康工程,保障全面两孩政策的实施,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将保障母婴安全放在卫生计生工作的突出位置,作为妇幼健康工作的重中之重和作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的重点领域来抓。区局分管领导高度重视高龄、高危孕产妇的管理率、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等妇幼健康核心指标动态,以全面实施“降消”项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孕产妇和儿童保健项目、国家免费孕前优生检查项目等妇幼惠民项目为契机,坚持以保健为中心,保健与临床相结合,突出关口前移,狠抓关键环节,强化优生优育全程服务,强化产儿科管理,强化危急重症临床救治,建立健全协调协作机制,健全危急重症转诊网络,健全高危孕产妇的管理制度,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多措并举做好高危孕产妇管理服务和临床救治,确保母婴安全。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围绕“生得好、生得健康、生得安全”为中心,为群众提供优质的妇幼健康服务,进一步加强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提高对高危孕产妇孕前筛查、孕期保健、产前诊断、住院分娩、产后访视、及时转诊重要性的认识,强化管理措施,提高管理质量,确保每位高危孕产妇能得到及时、有效的保健服务和转诊服务,确保孕产妇、新生儿的生命安全。区人民医院要加强产儿科急救中心建设,提升危急重症救治能力。
二、广泛开展宣传和健康教育 
  各医疗机构要以科学备孕、孕产期保健、安全分娩为重点,制订高龄、高危孕产妇专项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开发针对性的健康教育材料。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微信、微博等媒体,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开展健康教育活动,大力普及健康知识,提高群众健康素养。充分发挥卫生计生基层网络优势,坚持“主动服务、服务到家、落实到人”的服务特色,组织群众做好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精确掌握高龄高危妇女孕情底数,动员怀孕妇女及时建立《母子安康手册》,定期进行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及产后健康检查。要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女性孕前、孕期、产后的养生保健以及儿童保健方面“治未病”的独特优势,有效减少妊娠并发症,以及儿童常见病、多发病的发生。要将流动人口纳入当地社区卫生服务对象,保障流动人口孕产妇均等享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三、做好咨询评估和高危筛查 
  (一)高危妊娠评估和筛查原则
1.各医疗机构要积极加强高龄、高危妇女健康咨询和指导,规范提供生育力评估、备孕指导、妊娠风险提示等系列服务。
2.要动员高龄、高危孕妇到二级以上医院、妇幼保健院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和住院分娩。
3.各医疗机构在为高龄、高危孕妇建立《母子安康手册》时,要认真询问既往生育史、难产史、避孕史,详细进行体格检查。
4.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要求,开展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筛查危险因素,特别要按照《高危孕产妇评分标准》(见附件1)对所有孕产妇进行动态高危筛查,至少进行三次以上高危因素评分,即在第一次首次产检时,在第二次孕中期(孕14-28周),在第三次孕晚期(孕28周)。
(二)高危孕产妇管理原则
1.一旦识别出高危孕产妇,严格实行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密切监测、治疗妊娠合并症和并发症。
2.对于患有可能危及生命的疾病不宜继续妊娠的孕妇,应当由副主任以上任职资格的医师进行评估和确诊,告知本人继续妊娠风险,提出科学严谨的医学建议,切实加强孕产妇风险管理。
(三)高危孕产妇分级管理要求
1.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管理本户籍高危评分10分以下的孕产妇。
2.区人民医院:负责管理在本机构孕检的高危评分10分以上的孕产妇。
四、强化危急重症临床救治 
   区人民医院要建立院内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急救小组,要认真梳理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过程中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关键环节,健全抢救工作预案,建立孕产妇用血等保障机制。要针对孕产妇和新生儿主要死因,建立抢救程序与规范,定期开展产科、儿科医务人员专项培训和急救演练,提高快速反应和处置能力。加强产科、儿科急救设备配备和储备,强化应急保障能力。
五、建立健全协调协作机制 
    成立由区局分管领导牵头负责的保障母婴安全的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抢救协调领导小组,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 宋素华   区卫计局局长
副组长: 梁艳玲   区卫计局防艾办专职副主任
成  员: 岑立成   区人民医院院长  
杨建庆   区妇幼保健院副院长
         甘锡练   区人民医院医务科副科长
李立华   区人民医院输血科副主任
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抢救协调领导小组主要负责辖区内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会诊、转诊和抢救工作中的专家、用血、车辆等组织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妇幼保健院,办公室主任由杨建庆同志(联系电话:4323789)但任,负责处理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组建由妇产科、儿科、内科、外科、急诊科、麻醉科、重症医学科、输血科等相关学科专家组成的辖区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急救专家组。专家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谭文换  区人民医院产科副主任、主治医师
副组长:徐德萍  区人民医院妇科主任、副主任医师
成  员:廖春周  区人民医院儿科副主任、主治医师
周永红  区人民医院儿科副主任、副主任医师
甘能中  区人民医院副院长、外科主任、副主
任医师
甘锡练  区人民医院重症医学副主任、副主医师
陈徽石  区人民医院内一科主任、主治医师
梁治强  区人民医院内二科主任、副主医师
李自华   区人民医院急诊科副主任、主治医师
刘玉球  区人民医院麻醉科副主任、主治医师
 李立华   区人民医院输血科副主任、副主任技师
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急救专家组主要负责参与指导区域内危重孕产妇、新生儿抢救的会诊、抢救、转诊等工作。专家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人民医院,办公室主任由谭文换同志联系电话:4782971)担任,负责处理专家小组的日常工作。
各助产机构院内要成立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急救小组,建立产科、儿科协作机制,确保高危孕妇分娩现场有1名经过新生儿复苏培训的专业人员在场,必要时及时实施新生儿窒息复苏,减少新生儿死亡。  
     六、健全危急重症转诊网络 
  (一)高危孕产妇管理要求
区人民医院要加强本单位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能力建设,接收辖区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的会诊、转诊和救治。 应当与镇卫生院建立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会诊、转诊、技术指导等双向协作关系,确保转诊救治网络覆盖全部助产机构。
(二)高危孕产妇转诊原则
1.一般卫生院不能接受高危妊娠住院分娩。
2.中心卫生院可接收高危评分5分的孕产妇住院分娩。
3.高危评分为10分及以上孕产妇,原则上要由区级以上的医疗保健机构提供孕产期保健和住院分娩服务。
4.高危评分在20分及以上的,原则上只能由区级或市级产科急救中心提供孕产期保健和住院分娩服务。
(三)高危孕产妇转诊注意事项
1.各医疗机构一旦识别出高危孕产妇,并超出自身抢救条件和能力时,应及时上转。
2.转诊时应由知情医师和有一定产科急救能力、经验的医护人员护送,转诊途中做好病情观察,并填写《危重孕产妇转诊单》(见附件2)。
七、加强人才队伍能力建设 
  各医疗机构,特别是区人民医院要针对自身薄弱环节加强培训,不断更新知识技能,对院内急救小组成员培训应形成长效机制,规范操作流程,强化多学科合作。特别要切实加强产科、儿科医师岗位培训,提升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管理服务和临床救治能力。区妇幼保健院负责每年举办本辖区内相关培训班1-2期。
八、严格督查,落实问责制度
各医疗机构要将保障母婴安全摆在卫生计生工作的突出位置,按照工作部署,落实领导责任,强化督导检查,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各项措施全面落实到位。区局、区妇幼保健院将结合日常妇幼督查工作,对本辖区各医疗机构进行高危孕产妇管理、危重孕产妇救治管理工作情况进行全面督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通报,并纳入年终考核。对不服从监督管理、不执行相关管理规定,造成辖区内孕产妇死亡,特别是可避免的孕产妇死亡明显高于全市平均水平的,予以通报批评、警告、追究领导责任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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