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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印发《桂妇儿系统》数据质量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3-30 10:51:00 来源:港南区卫计局

 
港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印发《桂妇儿系统》数据质量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卫生院,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区人民医院、区妇幼保健院:
 为进一步提高《桂妇儿健康服务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桂妇儿系统》)的数据质量,强化我区妇幼健康服务信息质量责任管理机制,确保我区各项妇幼健康服务工作顺利完成。根据《贵港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桂妇儿系统数据质量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贵卫妇幼发[2017]7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桂妇儿系统》数据质量监管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3月29日
 
港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             2017年3月29日印发

《桂妇儿系统》数据质量监管实施方案
 
妇幼健康服务信息是实时反映党委政府重视妇女儿童健康事业、关护妇女儿童健康状况的历史印记,妇幼健康状况是评价经济社会发展的核心指标,是党委政府妇幼健康战略的决策依据。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妇幼健康服务信息录入的有效监督和日常管理,提高《桂妇儿系统》妇幼健康服务信息质量,确保各妇幼健康服务数据真实性、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监管原则
依托《桂妇儿系统》,加强妇幼健康服务信息质量监管,提高录入率、准确率、及时率、完整率。
   (一)属地管理原则  区妇幼保健院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委托,具体负责对辖区内各医疗保健机构录入的妇幼健康服务信息质量进行监管。
   (二)分级管理原则  按照“ 区、乡(社区服务中心)”实行两级监管和“差评”。
   (三)分类指导原则  根据《港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明确<桂妇儿健康服务信息管理系统>技术指标管理责任分工的通知》,由数据监管责任人负责对辖区内各医疗保健机构信息人员进行业务管理与系统操作指导。
   (四)叠加评估原则  按季度开展时间、结果叠加评估,第一季度评估时段为1月1日至3月31日,第二季度为1月1日至6月30日,第三季度为1月1日至9月30日、第四季度为1月1日至12月31日。结果叠加指每季度进行一次“差评”评估并予以结果通报,以最后一次“差评”结果作为全年绩效排名依据。对“差评”实行综合评估,与日常的漏报监管相结合,第四季度获得“差评”的单位,取消年终绩效排名。
二、监管目标
围绕《两纲》《两规划》目标值、自治区绩效考核指标、自治区妇幼健康服务工作要点等要求,依托《桂妇儿健康服务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妇幼健康数据的质量监管和季度机构“差评”,持续提升妇幼健康服务数据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一)及时性  住院分娩信息录入≤24小时,发现孕产妇死亡、5岁以下儿童死亡、婴儿死亡、新生儿死亡、出生缺陷发生的信息录入≤1天(如发生在机构内死亡的孕产妇、儿童、婴儿、新生儿病例要求1天内录入;如发现在机构外死亡的,经详细调查、核实是本辖区户籍、明确根本死因和编码分类后录入);其他信息录入≤2天。
(二)准确性  项目填写错误率<1%;住院分娩、孕产妇死亡、5岁以下儿童死亡、婴儿死亡、新生儿死亡、出生缺陷发生录入率100%,其他信息漏报率<1%。
(三)完整性  完整率100%。
三、监管范围
全区所有开展妇幼健康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
四、监管内容
(一)重点监管  婚前医学检查(以下简称“婚检”)、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孕产妇死亡、5岁以下儿童死亡、婴儿死亡、新生儿死亡、出生缺陷、住院分娩、乙肝免疫球蛋白注射、地中海贫血基因诊断、地中海贫血产前诊断、孕产妇产前筛查、新生儿疾病筛查、新生儿听力筛查、宫颈癌和乳腺癌(以下简称“两癌”)筛查等。
   (二)模块监管  包括服务对象基本信息、婚检管理、孕前保健管理、地贫管理(地贫初筛、基因诊断、产前诊断、地贫患者个案)、产前筛查、产前诊断、产前检查、分娩登记、卡介苗接种、乙肝疫苗接种、乙肝免疫球蛋白注射、地中海贫血基因诊断、地中海贫血产前诊断、出院登记、出生医学证明(登记、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农村住院分娩补助、新生儿疾病筛查、新生儿听力筛查、儿童体检录入(满月、在园、返院)、访视(儿童、产后妇女)、死亡登记卡(儿童、孕产妇)、出生缺陷(登记卡、广西重大致死致残出生缺陷)、基础数据录入(婚姻登记、妇女数、儿童数)等录入模块的数据质量监管。
五、监管方法
区妇幼保健院信息员根据业务管理职责与权限,负责对应业务范围内的妇幼健康业务数据质量管理,依托《桂妇儿系统》个案“一览表”与广西卫生计生综合信息管理平台统计数据进行数据核验、查漏补缺。
(一)网络监管
1.逻辑审计  区妇幼保健院负责对广西卫生计生信息综合管理平台上生成的妇幼报表数据进行逻辑性核查;发现报表逻辑有误的及时查找原因,并反馈给自治区卫生计生统计信息中心进行核对、修正和完善。利用《桂妇儿系统》进行数据审计,每周不少于4次。
2.总量监管  区妇幼保健院每周1次对广西卫生计生综合信息管理平台上生成的妇幼报表数据与《桂妇儿系统》中个案“一览表”数据进行对比,发现系统性数据差异的要及时反馈给自治区卫生计生统计信息中心进行后台查验;发现人为性数据异常的要及时督促录入单位进行更正和完善。  
   (二)机构监管
1.错误监管  机构信息录入人员每天下班前通过《桂妇儿系统》相关功能模块“今日数据”查询自己当日录入的数据,并与原始台账信息校对,及时修订错误信息,减少错报、重报及漏报,提高数据信息质量。
2.及时监管  当天采集的妇幼健康服务信息,应当天完成系统数据信息的录入,发现漏录的数据应及时补录。需要区网络直报的报表由各医疗保健机构收集自然月的相应数据在次月2日上报区妇幼保健院,由区妇幼保健院在次月3日录入《桂妇儿系统》。需要机构网络直报的广西统计报表由各医疗保健机构指定人员收集自然月的相应数据,在次月2日前录入《桂妇儿系统》。
3.完整监管  机构信息管理员可根据业务流程管理的要求,整理各岗位的数据录入需求,汇总各业务数据录入窗口的必填项目建议反馈至区妇幼保健院,再由区妇幼保健院向市妇幼保健院反馈。 机构信息管理员在数据采集过程中,要把所需信息全部采集完整,并规范化录入。
4.质量控制   机构信息管理员每周至少1次对《桂妇儿系统》各模块的录入信息进行监控;通过《桂妇儿系统》中各模块的个案“一览表”查询本机构录入数据;并与原始台账对比,及时发现缺录、漏录的数据,并反馈给录入员进行更正和完善。机构的相关质控部门每月至少1次对录入数量和质量进行检查,对存在问题进行反馈、提出整改建议、追踪落实情况。
   (三)漏报监管
1.现场核查  区内妇幼卫生信息质量控制要实行二级质量检查制度。第一级检查为乡镇(社区服务中心)自查,第二级检查为区级质量检查 。区妇幼保健院每季度对辖区所有医疗保健机构进行现场数据质控。主要通过实地检查,调阅资料,手工对各类录入信息系统的电子数据与原始纸质资料内容进行对比核实,计算漏报率,具体要求详见各妇幼健康项目实施方案的质量控制要求。在《桂妇儿系统》各种统计表中至少选择5项指标与原始台账比较,计算报表的符合率。
2.迟报监管  核查住院分娩、发现孕产妇死亡、5岁以下儿童死亡、婴儿死亡、新生儿死亡、出生缺陷发生情况未在24小时内录入《桂妇儿系统》的单位,与当年的绩效考核挂钩,绩效考评不及格;婚前医学检查、产前筛查、乙肝免疫球蛋白注射、新生儿疾病筛查、新生儿听力筛查、“两癌”筛查(模块开发使用后)等妇幼健康信息未在2天内录入的《桂妇儿系统》的单位,与每季度的“差评”机制挂钩。
六、组织领导
(一)行政责任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是妇幼健康服务信息工作主管部门,对辖区妇幼健康服务信息质量负监管责任,负责对辖区妇幼健康服务信息工作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定期组织妇幼健康项目质量监控评估和妇幼健康服务指标评价,按季度通报妇幼健康服务信息质量差评结果。负责协调相关部门的配合工作;为妇幼健康服务信息工作提供经费保障;制定妇幼健康服务信息工作人员的培训规划,加强妇幼健康服务信息人员的队伍建设;负责妇幼健康服务信息的审核和对外公布等,确保各项工作指标与管理目标的完成。
(二)业务责任  区妇幼保健院负责保障辖区妇幼健康服务信息质量,确保各项工作指标和管理目标的质量。区妇幼保健院负责妇幼健康服务信息工作的业务指导、人员培训、质量控制、信息反馈;负责数据的汇总、统计、分析、报告;负责妇幼健康服务信息的网络化建设及标准指导;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出上一季度的质控通报,上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和市妇幼保健院;定期召开1次以上妇幼健康服务信息工作年会。
(三)机构责任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是实施数据监管的主体单位,对录入的妇幼健康服务信息质量负直接责任。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落实数据监控人员负责各业务模块的数据质量控制,接受上级的培训与监管,接到数据质量的反馈信息,应及时核实、修正、反馈。
(四)安全责任  各医疗保健机构妇幼健康服务信息录入人员、业务管理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对相关公民的个人信息,应予以保密,违者依法追究责任。
   (五)实行《桂妇儿系统》领导约谈机制   各单位因《桂妇儿系统》受到“差评”或点名通报的,对单位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进行约谈,共同促进《桂妇儿系统》信息录入、信息应用工作,确保年内顺利完成各项妇幼健康服务工作任务。
 
   
 
 
附件:
    
  广西妇幼健康服务信息管理统计原始台账
 

  1. 产科接产登记本
  2. 孕产妇死亡登记本
  3. 育龄妇女死亡登记本
  4. 围产儿死亡登记本
  5. 先天出生缺陷登记本
  6. 5岁以下儿童死亡登记本
  7. 《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本
  8. 地中海贫血筛查登记本
  9. 叶酸发放登记本
  10. 产前筛查登记本
  11. 新生儿疾病筛查采血登记本
  12. 新生儿听力筛查/复筛/听力诊断登记本
  13. 艾滋病、梅毒感染孕产妇阻断情况登记本(产科门诊)
  14. 艾滋病、梅毒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母婴阻断登记本(产科住院部)
  15. 乙肝免疫球蛋白接种登记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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