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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港南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6-30 16:57:00 来源:
港南政办〔2017〕19号
 
 
 

港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港南
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江南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港南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常务会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17年6月21日
港南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有效发挥政府投资作用,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市有关政策文件的规定,结合港南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区本级使用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国家主权外债资金,以及以政府信用或以国有资产为抵押从金融部门取得的项目贷款资金建设项目并且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的项目。
应急工程项目和救灾复产工程项目按有关规定办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建设的项目,视同政府投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节约投资的原则;
(二)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三)严格实施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原则;
(四)严格实行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加强审计监督。
 
第二章   项目审批管理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主要审批阶段依次是:项目建议书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预算审核,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审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区发改局负责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由区发改局或国家、自治区规定的市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施工图设计由市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或备案;项目工程预算审核和竣工财务决算批复由区财政部门负责,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由区审计机关负责审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如确属由国家、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或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条 申请审批项目建议书或项目超概算调整需提交区财政部门出具的资金来源意见(不需使用区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的项目除外)或区政府的有关文件。
第七条  申请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评估报告;
(二)规划选址意见书;
(三)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新征地项目);
(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五)项目涉及水利、林业、航道、地震、水文等的须出具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六)招标基本情况表;
(七)节能登记表或节能评估文件;
(八)建设资金来源情况表。
第八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审批应当按照规定执行咨询评估制度。
第九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文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及建设标准进行设计。未经区发改局同意,不得在设计方案中扩大项目建设规模、改变建设内容和提高建设标准。
第十条 申请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评审的初步设计文件和概算书(含说明书、图纸、初步设计概算书等及电子版);
(二)市行业主管部门对设计方案的审核意见;
(三)与建设项目实施相关的有关协议或批复文件(包括水利、林业、航道、地震、水文等相关部门的批复文件);
(四)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第十一条  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从前期工作至决算所需的一切费用(包括土地费用)及备用金。
第十二条  初步设计阶段的概算总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估算总投资10%以上的,应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三条  申请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表;
(二)施工图审查报告;
(三)规划许可证;
(四)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合同。
第十四条  申请项目预算审核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准文件;
(二)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和施工图预算。
第十五条 区发改局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时,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核准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并抄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项目招投标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实行合同管理制,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招标采购都要依法订立合同。各类合同都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责任条款。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进行施工图设计,并编制项目工程预算。施工图设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由市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其认定的审查机构备案或者审查。项目工程预算由区财政部门负责评审。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依据招标核准意见及我区有关规定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设备、材料等进行招标、采购。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实行无现场签证管理制度。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不得擅自调整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确需变更设计或者因特殊情况造成工程内容和工程量变化需现场签证的,应当履行审批手续并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等共同确认,若工程内容和工程量变化较大的,可邀请市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区发改、财政、审计机关、勘察单位和造价咨询单位参加。逾期补签的无效。
第二十一条 因设计变更、地质原因、重大自然灾害、材料价格调整、国家政策性调整引起项目总投资增加,超过项目概算5%以上的,由建设单位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区发改局审批调整项目概算。
第二十二条  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地质原因、重大自然灾害、材料价格调整、国家政策性调整引起增加工程造价的,建设单位应拟订变更方案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由项目主管部门按以下程序报送备案或批准后实施:      
(一)单项工程增加工程概算累计增加达5万元以下(包含5万元)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并经主要领导签字确认,经资金来源审核和财政评审后,报常务副区长审批;
(二)单项工程增加工程概算累计增加达5万元以上至50万元以下(包含50万元)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并经主要领导签字确认,经资金来源审核和财政评审后,报区政府区长审批;
(三)单项工程增加工程概算累计增加达50万元以上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并经主要领导签字确认,经资金来源审核和财政评审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第二十三条  区财政部门根据资金计划、工程建设合同及工程建设进度分期拨付建设资金,项目单位应按程序向区财政部门申领建设资金的支付。
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资金由区财政部门预留工程总价款的20%作为工程尾款,待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完成后再予清算,并按规定预留合同价5%的质量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有其他资金来源的,项目单位和相关责任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项目建设筹资方案予以落实,并与政府投资同比例拨付。配套资金不落实的,区财政部门应停止拨付财政资金,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项目单位负责。
第二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做好各项财产物资采购的原始登记,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并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基建财务报表。
 
第四章 项目竣工验收及移交
第二十七条 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当组织区发改、财政、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部门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区发改、财政、审计及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项目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编制工程结算书,并报送区审计机关经审计或审核后方可进行工程价款结算。政府投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涉及因设计变更、地质原因、重大自然灾害、材料价格调整、国家政策性调整引起增加工程造价的,应按本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未报批部分,区审计机关不列入结算审计范围。区审计机关必要时可以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跟踪审计或审计调查。
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范围内,区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审定的工程价款超出合同价时,超出部分已明确资金来源的,可出具审计报告进行结算;未明确资金来源的,待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履行报批后方可出具审计报告进行结算。
审定的工程价款超出合同价款部分,下浮一定比例结算。单个项目超出200万元及以下的,下浮8%。在此基础上,以1至100万元为一个等级,每增加一个等级,下浮率提高1个百分点,下浮率最高不超过16%。项目建设单位在编制招投标文件和签订施工合同时,应按本款规定列明下浮率要求。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在招投标文件和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列明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
凡区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依法作出的审核结果认定书或审计报告、审计决定,财政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和建设项目相关的单位必须执行,并作为工程价款结算、支付工程款、进行竣工财务决算和办理国有资产移交(登记)的依据。
第三十条 项目单位应按规定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并报送区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依法进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向区财政部门申办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手续后,及时办理有关账目、资产及物资的核转、清理和移交,资产接收单位应当依据审核结果认定书或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竣工财务决算批复依法办理国有资产登记,纳入国有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项目具备验收条件,建设单位不按规定期限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视同项目投入运营,其运行费用不得从基建投资中列支。在竣工财务决算未经批复之前,原机关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
 
第五章   相关责任
第三十二条 区发改局负责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招标事项、节能审查、初步设计及概算等审批核准及监督协调等工作。
区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和财务活动监督管理。
区审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工程结算、决算审计监督。
区监察机关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监督检查全覆盖,及时发现、纠正和查处违纪违法行为,督促重大建设项目高效、廉洁实施,确保权力行使安全、资金运用安全、项目建设安全、干部成长安全。要重点督查建设项目规划立项是否符合上级规定、审批和建设程序是否合法合规、“五制”原则是否得到严格执行、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是否规范、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是否依法履职等事项。
区城乡建设、市政、交通、水利、国土、环保等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对于上级下达计划的建设项目,如上级主管部门对项目审批管理、项目实施等方面另有规定的,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实行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制度。区发改局负责对区属重大建设项目进行稽察,着重稽察项目是否按批准的规模和建设内容进行建设、是否按基本建设程序完善有关手续,是否按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资金等。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涉及的相关审批部门应当按照政务公开办理时限的规定,及时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对监督检查发现或群众举报调查属实的行政审批不作为、慢作为和乱作为问题,由区监察部门对相关审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问责。
第三十五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纠正,并依法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降低建设标准,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
(四)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未依法实行招标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六)未经竣工验收备案或者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七)竣工资料管理不善造成资料缺失的;
(八)违反工程管理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六条 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违规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文件的;
(二)违法、违规批准施工许可的;
(三)违法、违规拨付建设资金的;
(四)违反有关审批监督管理其他规定的。
第三十七条 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咨询、设计、施工、监理等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禁止从事相关业务等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工程咨询机构和设计单位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及预算编制或咨询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严重失实的;
(二)设计单位不按设计规范和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建议书、总投资概(估)算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情节严重的;
(三)施工单位不按批准的施工图和有关建设规定组织施工,情节严重的;
(四)施工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
(五)监理单位不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情节严重的;
(六)招标代理机构违背国家有关招标代理规定的;
(七)其他违反国家、省、市相关管理规定的。
项目单位委托相关业务前应当查询前款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单位,自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之日起5年内,项目单位不得委托其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除依法追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外,还应依法追究有关行政领导人在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干部任用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区发改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法院,区检察院;
  市驻港南各单位。
港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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