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南教发〔2017〕86号
港南区教育局关于印发《港南区教育局行政审批操作规范、流程图和办事指南》的通知
港南区教育局关于印发《港南区教育局行政审批操作规范、流程图和办事指南》的通知
各学区办、各高中,局各股室、二层机构:
现将《港南区教育局行政审批操作规范、流程图各办事指南》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3月6日
港南区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项目及标准
的核定行政审批项目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核定。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实施的对象和范围
民办学校
三、行政审批项目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80号公布,2016年主席令第55号修改)第三十八条 民办学校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由学校自主决定。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
【规范性文件】《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5〕309号)第四条 制定或调整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按学校类别和隶属关系报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四、受理单位
港南区教育局。
五、行政审批条件
民办学校申请制定或调整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学校的有关情况,包括学校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法人登记证书以及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
(二)申请制定或调整学历教育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
(三)现行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学历教育收费标准或拟调整学历教育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四)申请制定或调整学历教育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
(五)申请制定或调整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对学生负担及学校收支的影响;
(六)申请学校近三年的收入和支出状况,包括教职工人数、按规定折合标准的在校生人数、生均教育培养成本,财务决算报表中的固定资产购建和大修理支出情况、教育设备购置情况、工资总额及其福利费用支出等主要指标;
(七)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行政审批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6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26个工作日
七、联系电话
(一)咨询电话:0775—5965059(区教育局成教办)
4332778(区政务中心)
(二)投诉电话:0775—5906566(区教育局纪检室)
港南区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项目及标准
的核定行政审批流程图
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
的核定行政审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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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南区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项目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性质
(一)名称: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实施的对象和范围
在港南区举办初中(除市辖城区外)及初中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
三、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45号,2015年12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第二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80号,2016年11月7日予以修改)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四、受理单位
港南区教育局。
五、行政审批条件
(一)申请筹设、设立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组织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3.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养培训目标和教学计划;
4.有具备任职条件的专职校长或行政负责人;
5.有合格的教师及必要的管理人员;
6.有符合规定条件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
7.有符合规定数额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二)申请变更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应当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2.有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
3.应当符合拟变更后同级学校设立的条件。
(三)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1.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2.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3.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4.其他情况要求终止的。
六、申请材料
(一)申请筹设民办学校需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拟办学校土地落实情况或意向证明书及其他材料;
3.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以及举办者的有效证明文件(举办者个人的身份证、最高学历证书,举办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4.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提交由银行或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属于联合办学的,应该签署联合办学协议,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5.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二)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除提交筹设所需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及其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5.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有效资格证明文件。
(三)民办学校终止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有主管部门的须报经主管部门同意);
(2)学校财务清算等其他材料;
(3)上交《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和学校印章。
(四)民办学校的变更需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举办者或法人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有主管部门的须报经主管部门同意);
(2)理事会或董事会决议;
(3)财务清算和财产及关于资产处置、学生安置等方案;
(4)变更后的举办者或法人代表的基本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5)交回《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2.变更学校名称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有主管部门的须报经主管部门同意);
(2)理事会或董事会决议;
(3)交回《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3.变更注册校址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有主管部门的须报经主管部门同意);
(2)理事会或董事会决议;
(3)新注册地址的资质证明;
(4)交回《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七、审批程序
(一)行政审核。港南区教育局成教办在法定办结时间内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认真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局领导。
(二)行政审批。港南区教育局行政会议根据成教办的审核意见,对学校申请事项作出许可与否的决定,并将决定通知学校。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标准
暂不收费
十、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
筹设同意:30日。
正式设立、变更、终止审批:3个月。
(二)承诺办结时限
筹设同意:30日。
正式设立、变更、终止审批:3个月。
十一、联系电话
(一)咨询电话:0775—5965059(区教育局成教办)
(二)投诉电话:0775—5906566(区教育局纪检室)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性质
(一)名称: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实施的对象和范围
在港南区举办初中(除市辖城区外)及初中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
三、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45号,2015年12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第二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80号,2016年11月7日予以修改)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四、受理单位
港南区教育局。
五、行政审批条件
(一)申请筹设、设立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组织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3.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养培训目标和教学计划;
4.有具备任职条件的专职校长或行政负责人;
5.有合格的教师及必要的管理人员;
6.有符合规定条件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
7.有符合规定数额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二)申请变更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应当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2.有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
3.应当符合拟变更后同级学校设立的条件。
(三)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1.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2.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3.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4.其他情况要求终止的。
六、申请材料
(一)申请筹设民办学校需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拟办学校土地落实情况或意向证明书及其他材料;
3.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以及举办者的有效证明文件(举办者个人的身份证、最高学历证书,举办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4.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提交由银行或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属于联合办学的,应该签署联合办学协议,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5.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二)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除提交筹设所需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及其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5.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有效资格证明文件。
(三)民办学校终止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有主管部门的须报经主管部门同意);
(2)学校财务清算等其他材料;
(3)上交《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和学校印章。
(四)民办学校的变更需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举办者或法人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有主管部门的须报经主管部门同意);
(2)理事会或董事会决议;
(3)财务清算和财产及关于资产处置、学生安置等方案;
(4)变更后的举办者或法人代表的基本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5)交回《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2.变更学校名称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有主管部门的须报经主管部门同意);
(2)理事会或董事会决议;
(3)交回《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3.变更注册校址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有主管部门的须报经主管部门同意);
(2)理事会或董事会决议;
(3)新注册地址的资质证明;
(4)交回《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七、审批程序
(一)行政审核。港南区教育局成教办在法定办结时间内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认真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局领导。
(二)行政审批。港南区教育局行政会议根据成教办的审核意见,对学校申请事项作出许可与否的决定,并将决定通知学校。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标准
暂不收费
十、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
筹设同意:30日。
正式设立、变更、终止审批:3个月。
(二)承诺办结时限
筹设同意:30日。
正式设立、变更、终止审批:3个月。
十一、联系电话
(一)咨询电话:0775—5965059(区教育局成教办)
(二)投诉电话:0775—5906566(区教育局纪检室)
港南区民办学校筹设同意审批流程图
法定时限:30日
港南区民办学校正式设立审批流程图
法定时限:3个月
港南区民办学校变更审批流程图
法定时限:3个月
港南区民办学校终止审批流程图
法定时限:3个月
港南区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行政审批项目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行政审批项目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年6月29日主席令第52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11条: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三、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贵港市教育局。
(二)接收主体:港南区教育局。
四、审批范围条件
因治疗期较长,不能入学的适龄儿童、少年。
五、办事流程
(一)向学校提出申请和提供相关医疗证明;
(二)由学校向教育局报批;
(三)教育局审批、开具证明。
(四)学校在学籍平台里进行网上办理
六、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医院诊断证明
七、行政审批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八、收费项目及标准
不收费。
九、联系电话
(一)咨询电话:0775—5909098(区教育局教育股)
4332778(区政务中心)
(二)投诉电话:0775—5906566(区教育局纪检室)
港南区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
入学或者休学审批流程图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港南区中小学学生休(复)学申报表
说明:
1.此申报表须附有学生休学、复学的县区级以上医院的证明、病历材料及保险公司理赔的证明材料。
2.教育主管部门意见中必须注明休学起止时间和复学的学籍编号。
3.此表一式三份,分别由学生家长、学校、教育局存查。
港南区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审批项目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性质
(一)名称: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实施的对象和范围
社会组织
三、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年6月29日主席令第52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四、受理单位
港南区教育局。
五、行政审批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可以申请:
(一)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
(二)设立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要求,具备教育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六、需提交的材料
(一)申办报告、举办者的名称、地址,办学规模、办学条件及有效证明文件(原件正本(核验)1份,电子件1份,复印件1份)。
(二)申办者的师资和经费保障有效证明文件(原件正本(核验)1份,电子件1份,复印件1份)。
(三)申办者实施义务教育的课程设置以及教学计划等文件(原件正本(核验)1份,电子件1份,复印件1份)。
(四)建筑安全意见书(原件正本(核验)1份,电子件1份,复印件1份)。
(五)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或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原件正本(核验)1份,电子件1份,复印件1份)。
(六)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文件(原件正本(核验)1份,电子件1份,复印件1份)。
(七)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正本(核验)1份,电子件1份,复印件1份)。
七、行政审批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八、收费项目及标准
不收费。
九、联系电话
(一)咨询电话:0775—5909098(区教育局教育股)
4332778(区政务中心)
(二)投诉电话:0775—5906566(区教育局纪检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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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南区民办学校正式设立审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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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南区民办学校变更审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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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南区民办学校终止审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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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南区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行政审批项目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行政审批项目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年6月29日主席令第52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11条: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三、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贵港市教育局。
(二)接收主体:港南区教育局。
四、审批范围条件
因治疗期较长,不能入学的适龄儿童、少年。
五、办事流程
(一)向学校提出申请和提供相关医疗证明;
(二)由学校向教育局报批;
(三)教育局审批、开具证明。
(四)学校在学籍平台里进行网上办理
六、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医院诊断证明
七、行政审批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八、收费项目及标准
不收费。
九、联系电话
(一)咨询电话:0775—5909098(区教育局教育股)
4332778(区政务中心)
(二)投诉电话:0775—5906566(区教育局纪检室)
港南区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
入学或者休学审批流程图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姓 名 | 性别 | 学籍编号 | |||
学 校 | 年级 | 班 级 | |||
监护人 | 关系 | 职 业 | |||
家庭地址 | 联系电话 | ||||
休 (复) 学 原 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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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批 意 见 |
学校意见: 年 月 日 |
教育主管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
说明:
1.此申报表须附有学生休学、复学的县区级以上医院的证明、病历材料及保险公司理赔的证明材料。
2.教育主管部门意见中必须注明休学起止时间和复学的学籍编号。
3.此表一式三份,分别由学生家长、学校、教育局存查。
港南区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审批项目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性质
(一)名称: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实施的对象和范围
社会组织
三、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年6月29日主席令第52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四、受理单位
港南区教育局。
五、行政审批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可以申请:
(一)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
(二)设立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要求,具备教育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六、需提交的材料
(一)申办报告、举办者的名称、地址,办学规模、办学条件及有效证明文件(原件正本(核验)1份,电子件1份,复印件1份)。
(二)申办者的师资和经费保障有效证明文件(原件正本(核验)1份,电子件1份,复印件1份)。
(三)申办者实施义务教育的课程设置以及教学计划等文件(原件正本(核验)1份,电子件1份,复印件1份)。
(四)建筑安全意见书(原件正本(核验)1份,电子件1份,复印件1份)。
(五)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或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原件正本(核验)1份,电子件1份,复印件1份)。
(六)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文件(原件正本(核验)1份,电子件1份,复印件1份)。
(七)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正本(核验)1份,电子件1份,复印件1份)。
七、行政审批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八、收费项目及标准
不收费。
九、联系电话
(一)咨询电话:0775—5909098(区教育局教育股)
4332778(区政务中心)
(二)投诉电话:0775—5906566(区教育局纪检室)
港南区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审批流程图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港南区教师资格认定行政审批项目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教师资格认定。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行政审批项目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国主席令第15号公布,2009年修正)
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
【法规】《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188号发布,自1995年12月12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第一款: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三、受理单位
港南区教育局。
四、认定对象
户口或工作单位在本辖区,符合申请认定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对象。
五、需提交的材料
(1)身份证或户籍证明(户口本)(复印件一式2份,原件审验)。
(2)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一式2份,原件审验)。
(3)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复印件一式2份,原件审验)。
(4)由本人在网上填写本人信息并打印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2份(正反两面打印)。
(5)《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原件1份)。
(6)近期小2寸免冠半身正面照片1张(与贴在申请表和体检表上的照片同底);
(7)申请人当年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表(原件1份)。
(8)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一式2份,原件审验)。
六、审批数量
不限定。
七、审批费用
不收费。
八、联系电话
(一)咨询电话:0775—5903178(区教育局人事股)
4332778(区政务中心)
(二)投诉电话:0775—5906566(区教育局纪检室)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教师资格认定。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行政审批项目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国主席令第15号公布,2009年修正)
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
【法规】《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188号发布,自1995年12月12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第一款: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三、受理单位
港南区教育局。
四、认定对象
户口或工作单位在本辖区,符合申请认定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对象。
五、需提交的材料
(1)身份证或户籍证明(户口本)(复印件一式2份,原件审验)。
(2)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一式2份,原件审验)。
(3)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复印件一式2份,原件审验)。
(4)由本人在网上填写本人信息并打印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2份(正反两面打印)。
(5)《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原件1份)。
(6)近期小2寸免冠半身正面照片1张(与贴在申请表和体检表上的照片同底);
(7)申请人当年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表(原件1份)。
(8)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一式2份,原件审验)。
六、审批数量
不限定。
七、审批费用
不收费。
八、联系电话
(一)咨询电话:0775—5903178(区教育局人事股)
4332778(区政务中心)
(二)投诉电话:0775—5906566(区教育局纪检室)
港南区教师资格认定流程图
港南区校车使用许可审批项目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性质
(一)名称:校车使用许可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实施的对象和范围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
三、设定依据
【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
第十五条: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四、受理单位
港南区教育局。
五、行政审批条件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六、需提交的材料
(一)《校车使用许可申请表》;
(二)校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三)国家标准校车的证明材料(含整车许可证;车检证明;机动车行驶证或购车发票)。
(四)保险的证明材料。
(五)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校车服务方案。
(六)安全管理制度、学生上下学交通组织和学生上下车交接管理制度。
(七)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责任书。
(八)随车照管人员责任书。
(九)校车租赁合同(学校、幼儿园自购校车不用,公司提供复印件);公司申请的,还需提供所服务学校、幼儿园的办学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公交线路经营许可证》
七、行政审批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1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1个工作日。
八、联系电话
(一)咨询电话:0775—5906858(区教育局安全股)
4332778(区政务中心)
(二)投诉电话:0775—5906566(区教育局纪检室)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性质
(一)名称:校车使用许可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实施的对象和范围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
三、设定依据
【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
第十五条: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四、受理单位
港南区教育局。
五、行政审批条件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六、需提交的材料
(一)《校车使用许可申请表》;
(二)校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三)国家标准校车的证明材料(含整车许可证;车检证明;机动车行驶证或购车发票)。
(四)保险的证明材料。
(五)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校车服务方案。
(六)安全管理制度、学生上下学交通组织和学生上下车交接管理制度。
(七)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责任书。
(八)随车照管人员责任书。
(九)校车租赁合同(学校、幼儿园自购校车不用,公司提供复印件);公司申请的,还需提供所服务学校、幼儿园的办学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公交线路经营许可证》
七、行政审批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1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1个工作日。
八、联系电话
(一)咨询电话:0775—5906858(区教育局安全股)
4332778(区政务中心)
(二)投诉电话:0775—5906566(区教育局纪检室)
港南区校车使用许可审批流程图
法定时限:11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11个工作日
校车使用许可申请表
单位信息 | 单位名称 | 地 址 | ||||||||||||||
法人登记证书号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电话 | ||||||||||||||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 | 办学许可证号码 | |||||||||||||||
车辆信息 | 车辆品牌 | 车辆型号 | 车辆类型 | |||||||||||||
车辆性质 | 用车性质 | 出厂日期 | 购车日期 | |||||||||||||
车牌号 | 号牌 种类 |
车架号码 | ||||||||||||||
保险信息 | 校车承运人保险 | 有效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保险公司 | |||||||||||||
交通事故责 任强制保险 |
有效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保险公司 | ||||||||||||||
机动车商业保险 | 有效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保险公司 | ||||||||||||||
驾驶人信息 | 姓 名 | 性 别 | 年龄 | 初次领证 日 期 |
准驾校 车类 |
驾驶证号 | 联系电话 | |||||||||
|
||||||||||||||||
|
||||||||||||||||
随车照管人员信息 | 姓 名 | 性 别 | 年龄 | 文化 程度 |
身份证号码 | 现在住址 | ||||||||||
|
||||||||||||||||
运营时间 | 上午 点 分至 点 分 | 下午 点 分至 点 分 | ||||||||||||||
行驶线路 | ||||||||||||||||
停靠站点 | ||||||||||||||||
区县(市)公安交警大队审查意见 | 经办人: 年 月 日(章) |
区县(市)交通运输局审查意见 | 经办人: 年 月 日(章) |
区县(市)教育局受理意见 |
经办人: 年 月 日(章) |
备注 | 1、此表须填写工整、清析、真实、如有假报虚报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前五栏“单位信息”、“车辆信息”、“保险信息”、“驾驶人信息”、“随车照管人员信息”不得涂改,如有涂改,须由区、县(市)校车办盖章方为有效;“开车时间”、“行驶行路”、“停靠站点”如审查部门提出修改,在表格上涂改的,由提出修改要求的部门在涂改处盖章方为有效;部门受理、审查意见如有变动,由相关部门在变动处盖章方为有效。 3、“车辆性质”填写“校车”,“用车性质”填写为“幼儿用车”、“小学生用车”、“初中生用车”。 4、此表一式三份,使用许可审批,市校车办、公安交警车管部分各存档一份,申请单位自留一份;校车标牌核发,区县(市)校车办、公安交警车管部分各存档一份,申请单位自留一份。 |
港南区教育局行政审批办事指南
项目一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核定。
二、实施的对象和范围:民办学校
三、行政审批项目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09号)
四、受理单位:港南区教育局。
五、行政审批条件
民办学校申请制定或调整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学校的有关情况,包括学校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法人登记证书以及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复印件一式2份,原件审验)。
(二)申请制定或调整学历教育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原件一式2份)。
(三)现行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学历教育收费标准或拟调整学历教育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原一式2份)。
(四)申请制定或调整学历教育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原一式2份)。
(五)申请制定或调整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对学生负担及学校收支的影响(原一式2份)。
(六)申请学校近三年的收入和支出状况,包括教职工人数、按规定折合标准的在校生人数、生均教育培养成本,财务决算报表中的固定资产购建和大修理支出情况、教育设备购置情况、工资总额及其福利费用支出等主要指标(原一式2份)。
(七)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行政审批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6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26个工作日
办理窗口、咨询、投诉电话
办理窗口:贵港市港南区政务服务中心教育局窗口
咨询电话:0775—5965059(区教育局成教办)、4332778(区政务中心)
投诉电话:0775—5906566(区教育局纪检室)
项目二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二、实施的对象和范围:在港南区举办初中(除市辖城区外)及初中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
三、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四、受理单位:港南区教育局。
五、行政审批条件
(一)申请筹设、设立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组织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3.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养培训目标和教学计划;
4.有具备任职条件的专职校长或行政负责人;
5.有合格的教师及必要的管理人员;
6.有符合规定条件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
7.有符合规定数额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二)、申请变更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应当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2.有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
3.应当符合拟变更后同级学校设立的条件。
(三)、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1.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2.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3.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4.其他情况要求终止的。
六、申请材料
(一)、申请筹设民办学校需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原件一式2份)。
2.拟办学校土地落实情况或意向证明书及其他材料;
3.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以及举办者的有效证明文件(举办者个人的身份证、最高学历证书,举办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等)(原件一式2份)。
4.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提交由银行或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属于联合办学的,应该签署联合办学协议,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原件一式2份)。
5.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原件一式2份)
(二)、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除提交筹设所需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筹设批准书(复印件一式2份,原件审验)。
2.筹设情况报告(原件一式2份)。
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及其相关有效证明材料(原件一式2份)。
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一式份,原件审验)。
5.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有效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一式份,原件审验)。
(三)、民办学校终止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有主管部门的须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原件一式2份)。
2.学校财务清算等其他材料(原件一式2份)。
3.上交《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和学校印章。
(四)民办学校的变更需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举办者或法人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有主管部门的须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原件一式2份)。
(2)理事会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一式2份,原件审验)。
(3)财务清算和财产及关于资产处置、学生安置等方案(原件一式2份)。
(4)变更后的举办者或法人代表的基本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式2份,原件审验)。
(5)交回《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2.变更学校名称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有主管部门的须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原件一式2份)。
(2)理事会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一式2份,原件审验)。
(3)交回《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3.变更注册校址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有主管部门的须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原件一式2份)。
(2)理事会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一式2份,原件审验)。
(3)新注册地址的资质证明(复印件一式2份,原件审验)。
(4)交回《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七、审批程序
(一)行政审核。港南区教育局成教办在法定办结时间内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认真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局领导。
(二)行政审批。港南区教育局行政会议根据成教办的审核意见,对学校申请事项作出许可与否的决定,并将决定通知学校。
八、行政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标准:暂不收费
十、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
筹设同意:30日。
正式设立、变更、终止审批:3个月。
2承诺办结时限
办理窗口、咨询、投诉电话
办理窗口:贵港市港南区政务服务中心教育局窗口
咨询电话:0775—5965059(区教育局成教办)、4332778(区政务中心)
投诉电话:0775—5906566(区教育局纪检室)
项目三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二、行政审批项目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三、受理单位:港南区教育局。
四、审批范围条件
因治疗期较长,不能入学的适龄儿童、少年。
五、办事流程
(一)向学校提出申请和提供相关医疗证明;
(二)由学校向教育局报批;
(三)教育局审批、开具证明。
(四)学校在学籍平台里进行网上办理
六、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原件一式3份)
(二)医院诊断证明
七、行政审批时限: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八、收费项目及标准:不收费。
办理窗口、咨询、投诉电话
办理窗口:贵港市港南区政务服务中心教育局窗口
咨询电话:0775—5909098(区教育局教育股)、4332778(区政务中心)
投诉电话:0775—5906566(区教育局纪检室)
项目四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审批。
二、实施的对象和范围:社会组织
三、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四、受理单位:港南区教育局。
五、行政审批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可以申请:
(一)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
(二)设立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要求,具备教育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六、需提交的材料
(一)申办报告、举办者的名称、地址,办学规模、办学条件及有效证明文件(原件正本(核验)1份,复印件1份)。
(二)申办者的师资和经费保障有效证明文件(原件正本(核验)1份,复印件1份)。
(三)申办者实施义务教育的课程设置以及教学计划等文件(原件正本(核验)1份,复印件1份)。
(四)建筑安全意见书(原件正本(核验)1份,复印件1份)。
(五)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或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原件正本(核验)1份,复印件1份)。
(六)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文件(原件正本(核验)1份,复印件1份)。
(七)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正本(核验)1份,复印件1份)。
七、行政审批时限: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八、收费项目及标准:不收费。
办理窗口、咨询、投诉电话
办理窗口:贵港市港南区政务服务中心教育局窗口
咨询电话:0775—5909098(区教育局教育股)、4332778(区政务中心)
投诉电话:0775—5906566(区教育局纪检室)
项目五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教师资格认定。
二、行政审批项目设定依据:《教师资格条例》
三、受理单位:港南区教育局。
四、认定对象:户口或工作单位在本辖区,符合申请认定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对象。
五、需提交的材料
(1)身份证或户籍证明(户口本)(复印件一式2份,原件审验)。
(2)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一式2份,原件审验)。
(3)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复印件一式2份,原件审验)。
(4)由本人在网上填写本人信息并打印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2份(正反两面打印)。
(5)《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原件1份)。
(6)近期小2寸免冠半身正面照片1张(与贴在申请表和体检表上的照片同底);
(7)申请人当年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表(原件1份)。
(8)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一式2份,原件审验)。
六、审批数量:不限定。
七、审批费用:不收费。
办理窗口、咨询、投诉电话
办理窗口:贵港市港南区政务服务中心教育局窗口
咨询电话:0775—5903178(区教育局人事股)、4332778(区政务中心)
投诉电话:0775—5906566(区教育局纪检室)
项目六
一、项目的名称:校车使用许可
二、实施的对象和范围: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
三、设定依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17号)。
四、受理单位:港南区教育局。
五、行政审批条件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六、需提交的材料
(一)《校车使用许可申请表》(2份)。
(二)校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式2份,原件审验)。
(三)国家标准校车的证明材料(含整车许可证;车检证明;机动车行驶证或购车发票)。
(四)保险的证明材料。
(五)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校车服务方案(原件2份)。
(六)安全管理制度、学生上下学交通组织和学生上下车交接管理制度(原件2份)。
(七)驾驶证(复印件一式2份)、驾驶人责任书(原件2份)。
(八)随车照管人员责任书(原件2份)。
(九)校车租赁合同(学校、幼儿园自购校车不用,公司提供复印件);公司申请的,还需提供所服务学校、幼儿园的办学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一式2份)。
(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公交线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式2份,原件审验)
七、行政审批时限:法定办结时限:11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1个工作日。
办理窗口、咨询、投诉电话
办理窗口:贵港市港南区政务服务中心教育局窗口
咨询电话:0775—5906858(区教育局安全股、4332778(区政务中心)
投诉电话:0775—5906566(区教育局纪检室)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港南区教育局办公室 2017年3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