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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南区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整改方案
发布时间:2017-06-07 17:19:00 来源:港南区扶贫办
 
港南扶领发〔2017〕3号
 
根据《自治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广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整改方案〉的通知》(桂扶领发〔2017〕10号)、《贵港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贵港市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整改方案>的通知》(贵扶领发〔2017〕8号)文件精神,为切实解决我区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按时完成整改任务,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五中全会、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和在广西视察期间重要讲话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汪洋副总理在全国易地扶贫搬迁电视电话会议、在陕西省调研易地扶贫搬迁座谈会和在部分省份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推进会上重要讲话精神,全面、严格对照国家、自治区、市有关政策要求,进一步梳理我区“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政策文件,做好与国家、自治区、市相关政策文件和规划的衔接。强化“四个意识”,确保国家、自治区、市政策执行不走样、不变样,推动我区“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上新台阶。
二、整改目标
    主要围绕《自治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广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整改方案〉的通知》(桂扶领发〔2017〕10号)、《贵港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贵港市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整改方案>的通知》(贵扶领发〔2017〕8号)中提到的易地扶贫搬迁存在的6个方面问题,在全区范围内全面、严格整改,按时完成整改工作。
三、整改措施
(一)关于搬迁对象范围。
 我区“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对象(以下简称“搬迁对象”),是从2015年底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当中选定,原来已享受农村危房改造政策的贫困人口未纳入搬迁计划,未重复享受政策,下一步我区将再组织力量进村入户进行再发动、再调查、并征询贫困户意见,核实原来计划后,汇总精准的全区“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中人数至市扶贫办、市移民局,复核工作在6月20日前完成。因此在已经搬迁入住的25户及后续搬入的贫困户里面不存在这个问题,不需要整改。
(二)关于安置住房面积标准。
我区建档立卡搬迁人口住房建设,以公寓房安置的,严格按照以户为单位的,人均住房建设面积不低于13平方米不得超过25平方米;以“一户一宅”方式安置的,每户宅基地占地面积不得超过80平方米、人均住房建设面积不得超过25平方米的标准执行,已搬迁的25户的住房面积未超标。因此我区不存在违反国家政策的问题,不需要整改。
(三)关于搬迁户自筹标准。
1.存在的问题:我区建档立卡搬迁户自筹标准明显偏高,建档立卡搬迁户普遍存在举债建房的情况。
    2.调整相关政策:建档立卡搬迁人口自筹建房资金标准:我区属于三类地区,每人自筹资金不超过0.35万元。确实无力自筹的鳏寡孤独等特别贫困户,经区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可免除自筹部分。
3.整改措施: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建档立卡搬迁户自筹资金标准,对于已收取的自筹款,逐户核实,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部分经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后整改。避免因自筹资金过多而增加搬迁对象脱贫难度,影响脱贫进程。确实无力自筹的鳏寡孤独等特别贫困户,经区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可免除自筹部分,我区在6月20日前整改完成。
   (四)关于资金运作模式。
我区安置点征地费用由区政府自筹,及整合其他渠道资金解决,并未动用国家和自治区筹措的部分资金用于项目建设征地,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安置区建设用地征地费用主要由地方政府自筹及整合其他资金解决的规划,因此不需要整改。
(五)关于搬迁后续脱贫产业和就业扶持。
我区按照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于2017年1月制定出台的《关于易地扶贫搬迁后续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桂扶领发〔2017〕1号),我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按照《指导意见》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逐户逐人对接,因地制宜,根据安置点特点落实相应的后续产业扶持和促进就业创业计划;多渠道筹措整合资金、资源、项目投入后续产业发展扶持;加大就业创业技能培训,开展劳务输出;提供教育、卫生、就业等服务,不存在“一搬了之”的问题,因此不需要整改。
   (六)关于搬迁户旧房拆除。
1.存在的问题:我区之前已经搬迁和准备搬迁的贫困户都没有签订旧房拆迁协议
2.调整相关政策:凡享受“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政策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要签订旧房拆除协议,并在入住搬迁新房后两年左右拆除旧房。
3.整改措施:下一步我区将动员已经搬迁的住户补签旧房拆除协议,没有搬迁的贫困户重新签订旧房拆除协议,同时留存旧房相片,以便与拆除后对比。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港南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2017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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