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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港南区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款及工作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拨付工作流程的通
发布时间:2017-03-29 15:12:00 来源:
港南政办通〔2017〕10号
 
 
港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港南区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款及工作经费使用管理暂行
办法以及拨付工作流程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江南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根据2017年1月12日区政府常务会议精神,今后各项目的征地拆迁款统一由区财政直接支付给农户帐上,现将《港南区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款及工作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港南区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款及工作经费拨付工作流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港南区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款及工作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2:港南区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款及工作经费拨付工作流程。
 
                    
                              2017年3月22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件1:
 
港南区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款及
工作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港南区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款及工作经费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建立健全工作激励机制,调动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的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款及工作经费,一是土地征收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被征地农民配合征地奖励经费、征地工作经费、征地扶持经费和征地工作人员的奖励经费等5项经费。二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费(含房屋征收补偿费、限期配合征收奖励费、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房屋征收工作经费等2项经费。
第三条  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费划拨标准及申请流程。
(一)征收补偿费划拨标准
1.土地征收补偿费和被征地农民配合征地奖励经费。根据《贵港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公布我市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贵国土资发〔2016〕20号)、《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建设项目土地征收奖励办法的通知》(贵政办〔2011〕 251 号)及《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贵港市辖区新一轮征地拆迁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贵政函〔2013〕284号)由土地征收单位编制并按规定程序划拨,如有补偿标准变更按最新政策执行。
2.房屋征收补偿费。根据调查结果按照《贵港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贵政发〔2014〕5号文件标准由房屋征收单位编制并按规定程序划拨。如有补偿标准变更按最新政策执行。
(二)申请流程
项目征收工作组提供完善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发放表》和《房屋征收协议书》→区土地和房屋征收复核组复核,报区征拆办备案→非税局审核支付→被征收农户。
第四条 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经费。
(一)土地征收工作经费。根据《贵港市市本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核算管理实施细则》(贵政发〔2012〕171号)文件执行。
(二)房屋征收工作经费。根据调查结果按照《贵港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贵政发〔2014〕5号)文件标准执行。
工作经费在项目启动时预拨不超30%,余下的按征收工作进度(以签协议为准)比例划拨。
具体申请流程:镇政府(街道办)向区政府提出申请→征拆办审核并提出意见→呈区政府领导审批→区国库支付局划拨资金到非税局,非税局支付→项目所在的镇政府(街道办)。
第五条  经费使用范围及审核报销程序。
(一)征地补偿费、被征地农民配合征地奖励经费和房屋征收补偿费三项经费。在完成征收程序后,及时、足额按规定划拨到被征收的集体或个人指定账户,不得截留、挪用。
(二)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经费使用范围。
1. 政策宣传、思想动员、资料印发等相应费用的开支。
2. 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人员、村(社区)干部的加班、误餐补贴、差旅费及与被征收对象在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过程中产生的餐饮费。
3. 征收工作中的会议费、办公费、设备购置费及交通费用。
4. 征收工作中的协调群众关系、权属纠纷调处等经费。
5. 被征收对象的误工、误餐补贴。
6. 与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有关的合法、合理的其它业务费用。
(三)审核报销程序。
1. 工作经费统一由区财政局管理,区征拆办监督,由镇政府(街道办)按财经制度审核报销。
2.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过程中产生的一些如指挥部临时用房建设、杆线迁移、清表、砌围墙等工程类项目参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执行,征收工作确需使用的办公设备购置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必须办理好相关政府采购手续。
3. 与被征收对象在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中产生的餐饮费凭发票据实报销,原则是以转帐支付方式结算,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档消费餐饮场所等票据报销,不得出现高档香烟和高档酒水。零星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餐饮费可现金结算,每餐每人应控制在50元以内,报销时按港南区行政事业单位接待费管理程序办理,由项目指挥长或项目所在地镇长(街道办主任)审批,附上完整事由及参加人员名单。
4、其它合理、合法的不可预见费用的使用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确定,为解决在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中出现的各种突发、应急或不可预见等相关土地和房屋征收事宜,由项目工作组报区政府审批后,确定使用不可预见工作经费的用途及金额,如无法在工作经费中开支的,报市政府审批。
第六条 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经费管理措施。
(一)加强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经费管理。各项目工作组要加强对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经费的管理,实行“任务+经费”的捆绑包干制度,由项目指挥长或项目所在地镇长(街道办主任)对经费的申请、管理和使用负全责,确定专人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二)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各项目工作组定期报送经费使用报告,区财政部门重点加强对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经费的日常核算,进行实时监管;区监察部门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的动态监督,严肃查处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区审计部门着重加强对每个项目财务决算的审计。
第七条  本办法从2017年3月1日起实施,由港南区财政局、征地拆迁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2:
 
港南区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款及
工作经费拨付工作流程
 
一、征地拆迁项目需要财政超调资金工作流程
区政府、征拆办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下达征地拆迁任务给各镇(江南办)和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按区政府下达的所需征地拆迁款做好资金超调准备。
二、征地拆迁补偿款审核拨付工作流程
项目征收工作组提供完善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发放表》和《房屋征收协议书》→区土地和房屋征收复核组复核,报区征拆办备案→非税局审核支付→被征收农户。
三、征地拆迁工作经费等其他费用申请流程
镇政府或江南街道办向区政府提出申请→征拆办审核并提出意见→呈区政府领导审批→区国库支付局划拨资金到非税局,非税局支付→项目所在的镇政府或江南街道办。
注:其他经费含项目征地清表前未领款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项目征地涉及的电线、电缆、光纤等迁移费和清表、彻围墙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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