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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港南区易地扶贫搬迁购房自筹款及补助整改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1-23 17:03:00 来源:
港南政办通〔2017〕43号
 
港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港南区易地扶贫搬迁购房自筹款及补助整改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港南区易地扶贫搬迁购房自筹
款及补助整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1月20日
 
 
 
 
 
 
 
 

港南区易地扶贫搬迁购房自筹款及补助
整改方案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区易地扶贫搬迁人口建房自筹资金标准的通知》(桂政办函〔2017〕54号)文件精神,为扎实推进我区“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根据调整后的政策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重新制定住房补助实施方案。
一、整改目标
方案主要围绕我区易地扶贫搬迁存在建档立卡搬迁户自筹标准明显偏高的问题,我区根据自治区下达的整改任务研究调整建档立卡搬迁户自筹资金标准,在全区范围内全面、严格整改,按时完成整改工作。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为整改责任主体,由移民工作管理局牵头,区财政局、扶贫办、南山投资建设有限公司配合。
二、购房自筹和补助标准
严格控制建档立卡搬迁户自筹资金标准,避免因自筹资金过多而增加搬迁对象脱贫难度,影响脱贫进程。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区易地扶贫搬迁人口建房自筹资金标准的通知》(桂政办函〔2017〕54号),结合我区实际,对“十三五”期间建档立卡的搬迁贫困户购房的补助标准进行差异化补助,搬迁对象贫困程度按一般贫困(68分-41分)、特别贫困(40分以下)二种情形按人分档缴纳自筹款,两档之间补助标准相差500元,即一般贫困人均自筹款2500元、特别贫困人均自筹款2000元;购房款除去贫困户自筹部分,其余款项由政府负担;确实无力自筹的鳏寡孤独等特别贫困户,经港南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可免除自筹部分。
三、整改内容
我区自2016年至2017年11月1日共计组织了三次搬迁户抽签购房工作,均是按照自治区整改前及整改后人均自筹款不超3500元标准执行。根据桂政办函〔2017〕54号文人均自筹款不超2500元标准及本方案,现我区需要针对第一、二、三批已缴纳自筹款的搬迁户开展整改工作,针对已缴纳超出人均2500元搬迁户进行退款,针对未达到本次整改标准的自筹款金额进行补缴。涉及到的搬迁户及具体金额另附文件说明。本次整改工作由易地扶贫搬迁专责小组负责通知,各镇(街道办)配合开展;南投公司负责开展退款、收款工作,完善相关手续并提交佐证材料到易地扶贫专责小组存档。
四、基础设施补助办法
集中安置点项目在优先保障搬迁对象基本住房建设投入后,其余资金集中用于安置区相关配套建设,不足部份由项目业主通过争取区级预算安排、整合部门资金、市场运作等渠道解决。
五、2016-2018年港南区易地扶贫搬迁任务
2016-2018年港南区易地扶贫搬迁任务共计378户1602人,需建设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8栋378套,建设成本每平米控制在1600元以内。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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