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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区政务服务中心进驻单位和政务服务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2-19 18:27:00 来源: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文件要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实现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管理,推动政务服务事项集中、公开办理 ,提高办事效率,促进依法行政,结合工作实际,经区政府同意,现对区政务服务中心进驻单位和政务服务事项进行调整,具体事项如下:
一、调整原则
(一)区本级各单位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以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申请,方可获得行政机关提供的,与群众办事创业和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具有基础性、经济性、安全性和社会性等服务特征的管理、服务事项(除已公布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裁决及机关内部管理事项)及其收费,一律进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的原则。
(二)凡承担行政审批职能的单位一律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实行“一个窗口对外”的原则。
(三)方便群众、企业、机关单位办事的原则。
(四)业务量少、工作量小的单位设置综合窗口原则。
二、调整范围
(一)区本级各有关单位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均应进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
(二)凡面向群众提供公共服务的单位及其服务事项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开展服务。
三、调整进驻单位服务窗口设置
(一)独立服务窗口。政务服务事项较多或办件量较大的单位设立本单位行政审批办公室,成建制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单独设立政务服务窗口。涉及21个单位,其中区直单位16个:发改局、民政局、财政局、水利局、安监局、人设局、交通局、卫计局、农机局、林业局、建设局、教育局、环保局、食药监局、文体新局、水产畜牧局。市驻港南单位5个:国税分局、地税分局、工商分局、公安分局、消防大队。
(二)综合服务窗口。政务服务事项少且办件量小的单位,设立本单位行政审批办公室,进驻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涉及12个单位,其中区直单位11个:统计局、农业局、粮食局、科技局、经贸局、档案局、民宗局、市政局、司法局、编办、残联。市驻港南单位1个:国土分局。
四、相关工作要求
(一)严格实行集中办理。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增强服务意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从体制和机制上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务服务中心建设提供强有力的保障,推动我区政务服务工作深入工作。进驻综合窗口的单位实行轮岗值班,值班时间由区政务办另行通知。
(二)全面推进充分授权。各有关单位要对本单位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权限进行明确界定,按照“权责统一、便民高效”的原则,充分授权服务窗口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提高现场办结率。对行政许可事项,凡是窗口首席代表能现场决定的事项一律改为即办件;部门能授权窗口首席代表决定的事项,一律改为即办件;不需要现场核验或不需要多部门研究讨论的事项,可以改为即办件。
(三)规范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实施政务服务事项的指导和规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四)不断优化办事流程。各有关单位要编制政务服务事项的办事服务指南,并向社会公布。要进一步压缩申报材料,取消一切非法定前置条件,进行流程再造,减少办事环节,缩短办事时限,推动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
(五)实行事项目录的动态管理。各单位新增、取消、下放或调整的政务服务事项,应及时报区政务办审核、确认,及时在全区行政审批目录库中进行调整。
(六)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管。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三项制度”,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凡属在区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业务,一律不得在原单位办理。进驻单位不得擅自撤出或在政务服务中心实行“双轨运行”。区监察局、编办、法制办、区委区政府督查室、政务办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将政务服务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评指标。对不愿进驻政务服务中心、不按规定在政务服务中心办理政务服务事项,“体外循环”、“两头受理”的部门要给予通报批评,并严格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七)各镇(街道办)参照执行。各镇(街道)参照区的做法,编制本级政务服务中心进驻单位和政务服务事项指导目录,将本镇(街道)所有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和政务服务事项及其收费统一纳入本级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各镇(街道)编制的本级政务服务中心进驻单位和政务服务事项指导目录,应在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报区政务办备案。
(八)自本通知发文之日起,《港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务服务中心进驻单位和政务服务事项调整方案的通知》(港南政办通〔2016〕57号)停止执行。
 
附件:港南区政务服务中心进驻单位及政务服务事项指导目录
http://www.nbqmt.com/uploadfile/2018/0120/20180120062244963.xls
 
 
2017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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