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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南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7-07-20 10:11:58 来源:港南区人民政府
港南政发〔2017〕8号


港南区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各镇人民政府、江南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7〕25号)精神,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港南区人民政府决定调整2项行政许可事项。桂政发〔2017〕25号文中我区应取消行政许可事项11项,对应取消的11项行政许可事项已在港南政发〔2017〕2号文中取消。对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各有关部门不得再实施审批,也不得以备案、审查、核准等形式进行变相审批;对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及时贯彻落实,对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和行政审批标准化目录库进行删除和调整,同时修订行政审批操作规范及其流程图和办事指南。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提高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要切实加强后续监管,特别是加强对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监管真空。
 
附件:港南区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计2项)
 
 
 
 
                           2017年7月14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法院,区检察院;
  市驻港南各单位。
港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14日印发

附件:
港南区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共2项)
 
序号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原审批层级和部门 原设定依据 处理决定 备注
1 D01001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
将此项的审批层级调整为“自治区、设区市、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将设定依据调整为“《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7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桂政发〔2017〕17号)”。  
2 D01001-1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技术改造类)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
将此项的审批层级调整为“自治区、设区市、县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将设定依据调整为“《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7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桂政发〔2017〕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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