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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经委技术改造项目审查程序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8-01-05 09:53:00 来源:港南区经贸局(转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和核准备案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5〕34号)精神,制定完善与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有关审查程序,实现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管理行政行为标准化、规范化、程序化,加强对技术改造项目审查程序的监督管理,特制定自治区经委技术改造项目审查程序管理办法。 

    第二条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和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广西壮族自治区2005本),凡在我区投资建设需核准的技术改造项目,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编制项目的申请报告,需备案的技术改造项目应编制备案申请报告。

第二章 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制

    第三条 核准项目申报单位应向自治区经委提交核准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其中报国家的应由甲级资质的机构编制。 

    第四条 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项目申报单位情况; 

    (二)拟建项目情况; 

    (三)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 

    (四)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五)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六)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第五条 项目申报单位在向自治区经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项目申请备案报告的内容及编制

    第七条 项目申请备案报告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申报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拟建项目建设规模的主要建设内容; 

    (三)拟建项目建设地点; 

    (四)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第八条 备案项目申报单位在申报技术改造项目备案时,应向自治区经委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一式3份: 

    (一)项目申请备案报告; 

    (二)项目备案登记表; 

    (三)项目申报单位的企业法人执照或法人证书; 

    (四)属联合建设的项目,需提交联合建设协议或合同; 

    (五)属国家规定实行企业资质管理的项目,需提交企业资质证书; 

    (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 项目单位应对所有申报的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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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项目的申报程序

    第十条 凡企业投资的技改项目按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2005〕34号文件规定属于自治区经委核准或备案的,由项目所在的地级市经委初审后,上报自治区经委核准或备案。自治区直属企业可直接将项目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送自治区经济委员会。重要核准项目需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自治区经委核准。 

    第十一条 凡企业投资项目属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2005〕34号文件所规定的应由国家核准的项目,由各市经委初审后,上报自治区经委,由自治区经委审核后上报国家核准;重要项目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自治区经委上报国家核准。 

    第十二条 凡属于机械、汽车、冶金、有色、化工、建材等行业的技术改造项目由我委重工业处负责核准或备案。 

    第十三条 凡属于轻工、纺织、医药、食品、盐业、茧丝绸等行业技术改造项目由我委轻工处负责核准或备案。 

    第十四条 凡属于糖业及综合利用的技术改造项目由我委糖业与农产品加工处负责核准或备案。 

    第十五条 凡属于中小企业及农产品加工技术改造项目由我委中小企业处负责核准或备案。 

    第十六条 凡属于电力、煤炭、石油工业等行业的技术改造项目由我委的能源处负责核准或备案。 

    第十七条 凡属于资源节约、节能减排、综合利用与工业环境治理等行业的技术改造项目由我委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处负责核准或备案。 

    第十八条 凡属于工业区建设的技术改造项目由我委工业区建设处负责核准或备案。 

    第十九条 凡属于军工、民用爆炸物材开发、生产经营和船舶工业等行业的技术改造项目由我委国防科学技术办公室负责核准或备案。 

    第二十条 凡属于高新技术(电子信息、海洋技术、高新区内的企业)产业化的技术改造项目由我委高新技术产业处负责核准或备案。 

    第二十一条 凡属自治区经委领导交办的重要技术改造项目,由我委技术改造投资处负责核准或备案。

第五章 项目的核准及备案审核程序及时限

    第二十二条 项目核准和备案的有关程序和时限按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行政审批事项《流程图》规定的程序和时限。 

    第二十三条 因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规定期限内做出核准决定或备案的,经自治区经委领导批准,项目核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备案事项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由自治区经委政务服务中心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延期理由。 

    第二十四条 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核准项目,承办项目核准的业务处室可提出采取公示制度,并将核准项目的有关材料提交自治区经委政策法规研究室。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经委政策法规研究室在2个工作日内对有关行政许可活动和许可结果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意见,呈自治区经委领导审定。自治区经委领导同意核准项目采取公开制度后,由自治区经委政策法规研究室将核准项目需公示的有关材料提交自治区经委信息中心。 

    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经委信息中心承担网上公示的技术支持。委信息中心在接到《行政许可项目公示表》的二个工作日内,须将《行政许可项目公示表》在广西经委网站(网址://www.gxjmw.gov.cn)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七天,从公示发布之日起算。 

    第二十七条 在公示期内,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等可就相关许可项目向政策法规研究室提出异议或投诉。所有异议或投诉须以书面形式并附相应的证据材料或证明文件,署上真实姓名、单位和联系地址。 

    第二十八条 公示结束后,有异议的,由项目核准或备案主办业务处室提出处理意见,由自治区经委政务服务中心通知有关市经委或自治区直属企业。在上述异议或投诉未处理完毕之前,各业务处室不得出具项目核准函。 

    第二十九条 公示期内若无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等提出异议或投诉,自治区经委在公示期满确认无异议后2个工作日内,将印发项目核准函。上述需公示所花时间不计算在核准项目所规定的20个工作日内。

第六章 监督与责任

    第三十条 自治区经委纪检监察室、行政效能监察室负责对本委各业务处室项目核准或备案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在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发现重大问题的,及时向委党组及委领导报告。 

    第三十一条 自治区经委的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变相增减核准事项,不得拖延核准或备案时限。 

    第三十二条 委内负责项目核准或备案的业务处室有关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或备案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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