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申购悦港花园限价商品房的公告
市本级悦港花园限价商品房即将开始预售,根据《贵港市限价普通商品房管理暂行办法》(贵政发[2012]24号)文件规定,现将公开申购方案公告如下。 一.房源情况 1.项目地址 悦港花园位于贵港市港南区行政中心西南面。 2.项目规模 4栋13层框剪结构商住楼,共731套,其中66--69㎡(两房一厅两卫)9套,69--76㎡(两房一厅一卫)364套,70--76㎡(两房两厅一卫)238套,92--94㎡(三房两厅两卫)120套。 二.申购时间 2015 年 3 月 2 日至2015 年 3 月20 日 三.销售价格:每平方米2900元(含2900元)以下。 四.申购原则 1.房源少于申购人数时, 所有限价房都采取公开摇号进行分配。 2.申购房源多于申购人数时,采取摇号先后顺序选房。 五.申购条件 1.申请人可以个人或家庭户名义申请购买。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象,可以申请购买一套限价商品房。 (1)以个人名义申请购买的,申请人属于本市城区范围内城镇户口;以家庭户名义申请购买的,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名成年人属于城区范围内城镇户口,并以其为主申请人。 (2)以个人名义申请购买的,申请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本市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以家庭户名义申请购买的,其家庭成员在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 (3)以个人名义申请购买的,男性年满25周岁,女性年满23周岁。以家庭户名义申请购买的,主申请人为成年人。 (4)以个人名义申请购买的,按其本人及其配偶的收入合计,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有未成年子女的可列入计算人均年收入);以家庭户名义申请购买的,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32041.5元)。 已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以及在本市城区范围内购买过住房(含经济适用房)或建有自有产权住房,但已转让的,视为已有住房。 以个人名义申请购买,若申请人及其配偶已承租公有住房的,或以家庭户名义申请购买,若家庭户成员已承租公有住房的,购买限价商品住房时,应当退回承租的公有住房。 2. 符合本第1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优先购买. (1)国家规定的重点优抚对象。 (2)已通过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自愿放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 (3)因城市建设规划需要而被拆迁住房,按规定取得拆迁证明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但自愿放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 (4)单亲家庭提出申请的。 3. 以家庭户名义申请的,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 4. 以个人名义申请的,经审核合格购买一套限价商品住房后,申请人和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不得再另行以个人名义或家庭成员名义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 以家庭户名义申请的,经审核合格购买一套限价住房后,已列入申请的家庭成员不得再另行申请购买限价住房。 5. 经市人民政府认定为本市引进发展的重点企业,其中层以上职务管理人员,可不受第1条规定的户籍、年龄和收入的条件限制,允许在本市购买一套限价商品住房。 三.申购及审核方式 1.在项目所在地领取申请表,如实填写后交回项目部。申购者需提供的材料有: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离婚证复印件和最近三个月无婚姻记录证原件,未婚证复印件)。 2.项目承建者收集好上述材料后,按申购人所在社区分类汇总后,送到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统一送到社区和所在城区人民政府初审,初审后,申购名单和初审结果分别在社区和城区人民政府第一次公示。 3.经社区和城区人民政府公示无异议的名单,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将相关名单和材料送市民政部门进行二次审核。 4.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对经民政部门二次审核的名单进行终审并进行二次公示。经终审和公示无异议的对象,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发给<<准购证>>,对经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审核不合格或公示有异议的且经确认不合格的对象,发给书面审核结果通知单。 5. 经审核公示合格的购房者,在规定时间内持<<准购证>>到项目所在地销售部办理认购手续。 特此公告 贵港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5年2 月 12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