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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8-16 09:15:00 来源:

关于做好201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医改办:
为有序推进我区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巩固和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发挥全民医保在深化医改和建设健康广西中的作用,助推脱贫攻坚战略的实施,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17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36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 财政部关于做好2017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7〕20号)精神,现就做好201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2017年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
2017年居民医保各级财政人均补助标准在2016年的基础上新增30元,平均每人每年达到450元。居民医保财政补助资金实行分级负担,中央财政补助324元/人,地方财政补助126元/人。地方财政补助部分,自治区财政对设区市补助85元/人,设区市财政负担41元/人;自治区财政对县(市)补助100元/人,县(市)财政负担26元/人。自治区直属高校大学生参加属地居民医保的,地方财政补助标准126元/人,全部由自治区财政负担。
二、做好2018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工作
2018年度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按照每人不低于180元的标准缴纳;国家对个人缴费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个人缴费应在规定的缴费期限内按年度一次性缴纳。
城乡困难人员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补助标准,应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提高我区城乡困难群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民发〔2014〕49号)以及当地政府规定的补助标准予以补助。全区未享受政府个人缴费补助政策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居民医保的,政府按照个人缴费标准的60%给予补助,其中,自治区财政负担80%,市、县(市、区)财政负担20%。
三、有序推进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
2017年是全区统一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开局之年,也是关键之年。各设区市、县务必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加强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确保政策的落地实施和制度的规范运行。要做好舆情监测和风险防控,对整合工作中集中反映的突出问题,要及时报告,积极化解,确保整合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也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桂人社发〔2016〕43号)要求,各设区市应将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纳入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年度主要工作进行工作安排,制定考核评估办法并做好评估。要建立工作调度和定期通报制度,加强对整合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整合工作落到实处。同时要提升整合效应,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做到应保尽保,促进连续参保,防止重复参保、重复补贴及重复建设等问题。
四、充分发挥大病保险助力脱贫攻坚作用
2017年3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调整完善脱贫攻坚8个实施方案有关政策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43号),对脱贫攻坚原有的8个实施方案进行了政策调整。其中,《脱贫攻坚卫生帮扶实施方案》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各设区市在准备大病保险招标或年度合同签订工作时,应当将上述规定内容纳入大病保险合同协议内容,并相应做好大病保险筹资标准的调整。与此同时,切实落实政府部门对大病保险的监督和考核责任,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大病保险资金安全及使用效率,各设区市由医改办牵头开展2016年度大病保险考核工作, 考核工作应在2017年7月底前完成,8月底前完成2017年度合同签订并拨付保费,12月底前完成2017年度应赔付保费的90%。
各设区市应当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原则上通过政府招标选定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业务。2017年第一轮大病保险合同到期的地区,应于2017年11月底前完成招标工作,12月底前确定承办商业保险公司,2018年1月底前完成合同签订及各项准备工作。在正常招投标不能确定承办机构的情况下,可由地方政府明确承办机构的产生办法。
五、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
各设区市以全面深化付费方式改革为契机,推行以付费总额控制为基础,按病种、按人头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复合付费方式,促进定点医疗机构加强内部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促进病人合理分流。贫困地区农村贫困人口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医保目录范围内药品费用需占药品总费用95%以上。助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通过明确服务包的具体内容和科学合理的测算,将符合规定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纳入医保支付范围。配合做好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探索制订医疗服务支付标准,协同推进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改革。
六、进一步加强基金监管
各设区市要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健全基金运行监控管理机制。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过程中基金运行的监测和分析,建立基金运行分析和风险预警制度,既要避免基金结余过多,又要防止收不抵支。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合理控制医疗费用监督考核,以《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服务医师管理暂行办法》(桂人社发〔2017〕16号)出台为契机,监管重点向医务人员服务行为延伸,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通过事前提醒、事中监控、事后审核实施全程实时监控,严格基金支出管理。进一步健全完善基金监管制度,认真落实公示制度、督查制度,对大额医疗费用的报销要认真核查,避免套取医保基金事件的发生。要建立健全举报投诉制度,严厉查处参保人、定点医疗机构和社保经办机构违法乱纪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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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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