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 权 书
授权人:贵港市港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宋素华
被授权人:港南区政务服务中心卫计局服务窗口
窗口首席代表:伍绍
窗口工作人员:黄坤妹、磨宝盛、李月贤
经区人民政府审定,授权人在职权范围内现有行政审批事
项 12 项,其中行政许可事项 12 项,公共服务事项 0 项。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令第67号)和《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集中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提高行政效能的通知》(贵政发〔2012〕17号)等文件要求,推进集中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提高行政效能,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授权方决定将贵港市港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单位全称)行政审批有关职权授权给被授权人行使。授权有关事项如下:
一、授权范围
授予被授权人以授权人名义行使授权人职权范围内所有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决定权、即办件的审核审批权、承诺件的协调处置权、办理事项制证权、办理结果送达权、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应诉代理权。其中,受理决定权、审核审批权、协调处置权、办理结果送达权、应诉代理权的授权率达100%,办理事项制证权、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核审批权的授权率达90%以上,公共服务事项的审核审批权的授权率达100%。
二、授权人责任
(一)授予被授权人行使或协调本部门职权范围内所有行政审批事项的权限。
(二)对被授权人的行政审批行为进行监督审查。
(三)及时协调解决行政审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四)对被授权人在授权权限范围内按有关规定作出的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被授权人责任
(一)代表授权人行使或协调本部门职权范围内所有行政审批事项的权限。
(二)不得再将此授权事项委托给第三者。
(三)定期向所在部门汇报承担授权权限范围内的行政审批情况,接受授权方的监督审查。
(四)承担超越授权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
四、事项授权明细表
(一)行政许可事项授权
序号 |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 受理权 | 审核权 | 协调处置权 | 办理结果送达权 | 应诉代理权 | 审批权 | 制证权 |
1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 | √ | √ | √ | √ | √ | √ | |
2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 | √ | √ | √ | √ | √ | |
3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福射机构许可 | √ | √ | √ | √ | √ | √ | |
4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 | √ | √ | √ | √ | √ | |
5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 | √ | √ | √ | √ | √ | |
6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含港澳台、外商独资除外) | √ | √ | √ | √ | √ | √ | |
7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人体器官移椬除外) | √ | √ | √ | √ | √ | √ | |
8 | 医师执业注册 | √ | √ | √ | √ | √ | √ | √ |
9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 √ | √ | √ | √ | √ | √ | |
10 |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 √ | √ | √ | √ | √ | √ | √ |
11 |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 √ | √ | √ | √ | √ | √ | √ |
12 | 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核发 | √ | √ | √ | √ | √ | √ | √ |
(二)公共服务事项授权
序号 | 公共服务项目名称 | 受理权 | 审核权 | 协调处置权 | 办理结果送达权 | 应诉代理权 | 审批权 | 制证权 |
五、授权有效期
本授权自2017年6月1日起至2018年5月31日止有效
授权人: 被授权人:
贵港市港南区卫生和计划 政务服务卫计局服务窗口
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 窗口首席代表:
窗口工作人员: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港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 2017年6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