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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南区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港南建罚决〔2017〕016号)
发布时间:2017-06-29 16:17:00 来源:港南区建设局
被处罚人姓名:陆翠寿   性别:男   年龄:64岁
身份证号:45250219******5810   联系电话:137****5551
住址:贵港市港南区木格镇城西街
经查,你户在木格镇城西街开发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现建成五层房屋,建筑占地面积52.24平方米,总建筑面积272.36平方米。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未申请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你自行整改并处违法建筑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合计人民币:272.36㎡×700元/㎡×10%=19065元(壹万玖仟零陆拾伍元整)。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日博365投注网或贵港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3个月内直接向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贵港市港南区建设局
2017年 6 月  29日
备注事项:
1、对涉及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须到港南区建设局财务股领取一般缴款书,并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一般缴款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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