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姓名:潘国信 性别:男 年龄:39岁
身份证号:45010419******1017 联系电话:186****0817
住址:贵港市港南区八塘镇建设东路161号
经查,你户在八塘镇八塘街祥隆开发区内幢A区46号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成砖混结构六层房屋,建筑占地面积60.36平方米,总建筑面积386.94平方米,其中违法超建部分的建筑面积为115.50平方米。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属违法建设行为。(当事人未申请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你自行整改并处违法建筑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合计人民币:386.94㎡×700元/㎡×5%=13543元(壹万叁仟伍佰肆拾叁元整)。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日博365投注网或贵港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3个月内直接向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贵港市港南区建设局
2017年6月6日
备注事项:
1、对涉及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须到港南区建设局财务股领取一般缴款书:并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一般缴款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缴款后三日内持银行收款凭证到港南区建设局财务股换取正式收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