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00年3月31日司法部第60号令发布并于同日起施行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其他相关规定,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许可,应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具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许可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企业法律顾问资格;
3、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六个月,被该所鉴定合格;
4、基层法律服务所决定聘用;
5、品行良好;身体健康。
申请执业登记前从事过律师、公证员和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审判、检察业务工作,司法行政业务工作和其他法律业务工作二年以上的,可以不经实习,直接申请执业登记。
除符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方法》执业准入的人员外,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通过考核办法发给基层法律服务临时《执业证》。
1.具有法律专业专科及本科以上学历贵港户籍人员,热爱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能专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服从县(市、区)司法局安排,每月需有2个工作日,到乡村(社区)联系点为村民(市民)提供法律咨询和顾问服务, 协助调解矛盾纠纷等;对司法行政工作做出特殊成绩或贡献的人员,学历条件可适当放宽。
2.在基层司法所工作的司法工作人员。
3.在政法部门或人大、政府法制部门工作满5年以上的,现在各县(市、区)司法局机关工作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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