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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7-08-31 15:27:00 来源:
港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全区卫生计生系统的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根据国务院会议部署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电〔2017〕181号)、《贵港市卫计委办公室关于印发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我局决定自即日起至12月底,对全区各卫生计生单位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特制定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孟建柱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及自治区彭清华书记、陈武主席关于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要求和贵港市、港南区有关会议精神,坚持问题导向,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社会综合治理的原则,全面开展卫生计生领域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进一步摸清全区卫生计生领域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基本情况,有效整治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突出问题,坚决预防和遏制高层建筑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为党的十九大和第14届中国—东盟博览会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治理时间
2017年8月至12月。
三、治理范围
全面整治全区各卫生计生单位已建成投入使用的高层建筑,对在建高层建筑进行排查摸底。
四、治理重点
(一)建筑合法性。
1.高层建筑新建、改建、扩建、用途变更及内部装修是否依法办理规划、建设、消防等相关行政审批手续。
2.高层建筑是否存在未经依法审批,擅自将居住性用房改为办公、商铺、仓库、病人病房、药房等“住改非”的情况。
3.摸清各卫生计生单位在建高层建筑基本情况,掌握施工工地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并要求其按标准施工,防止造成先天性隐患。
(二)建筑使用外墙保温材料及建筑工地使用彩钢板、安全防护网的情况。
1.高层建筑是否违规使用易燃可燃外墙保温材料。
2.高层建筑外墙外保温防护层是否破损开裂、脱落,是否将保温材料完全包覆。
3.在建高层建筑工地的办公用房及宿舍是否违规采用易燃可燃芯材的彩钢板搭建。
4.在建高层建筑外的安全防护网是否按规定使用阻燃型安全防护网。
(三)防火分区与平面布置。
1.高层建筑的层数、面积、防火分区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是否改变原验收时的情况。
2.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是否存在改变用途、堵塞、占用等情况。
(四)建筑消防设施。
1.建筑消防设施是否按消防技术标准设置。
2.建筑消防设施是否存在故障、损坏或瘫痪情况,是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维护保养,以保持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3.消防控制室设备是否存在故障,控制功能及联动运行是否正常。
(五)安全疏散设施。
1.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数量、疏散楼梯间设置形式是否符合标准;避难层(间)是否堆放杂物或擅自改变用途;避难区内是否穿越通风风管、排烟风管、电缆桥架和采用可燃材料包覆管道。
2.是否存在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情况;防火门是否损坏或构件缺失影响防火防烟功能;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楼层指示标识的设置位置、数量、照度等是否符合标准。
3.疏散走道、楼梯间内部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标准。
(六)管道井。
1.电缆井、管道井等管井是否独立设置,井壁耐火极限达是否达到1.00h、管井检查门是否采用丙级防火门,电缆井、管道井是否在每层楼板处进行严密封堵,电缆桥架等是否在防火分隔处采用有效措施进行防火封堵。
2.管道井内是否堆放杂物或被占用,管井井壁、检查门是否破损,日常维护管理是否到位。
(七)电气燃气管理。
1.电气线路设置、敷设是否符合规范;电气设备容量负荷是否超标,安装是否规范。
2.高层建筑消防用电负荷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是否落实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任何情况下不得切断消防电源。
3.使用燃气的场所、部位是否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燃气管线、燃气用具的敷设、安装等是否符合相关安全技术标准;公共建筑使用燃气部位是否设置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和紧急切断装置。
4.对电气、燃气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检测等管理措施是否落实。
5.用火、用电、用气是否规范;动用明火作业时,是否落实现场监护和安全措施。
6.是否结合本地智慧用电安全管理系统、智能燃气管理系统建设,对高层建筑安全用电用气实施远程监控管理。
(八)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1.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是否落实,是否设立或明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是否建立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重点岗位人员、特殊工种人员和员工逐级岗位责任是否落实;存在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高层建筑,是否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2.单位消防安全检查巡查是否落实,是否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3.建筑外墙门窗、疏散通道楼梯等是否违规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4.单位是否按标准组建微型消防站,是否落实值班执勤和训练演练制度,是否具备“早发现、早处置”的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5.单位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是否利用单位自身的楼宇电视、宣传栏等宣传高层火灾特点和逃生知识。
6.物业服务企业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对高层住宅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7.消防控制室是否按要求实施标准化达标建设,控制室值班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8.电动车是否在公共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及其门厅处违规停放、充电。
9.高层建筑是否违规经营、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
10.已建立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的城市,是否按要求将高层建筑接入监控系统。
五、工作措施
(一)严格管控建筑材料。对违规采用易燃可燃外墙保温材料的高层建筑,应结合改建、扩建工程,对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有空腔的外墙外保温系统或外保温已严重破损的,应拆除易燃可燃外墙保温材料,更换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外墙保温材料;已安装易燃可燃外墙保温材料、未出现材料破损的,应制定计划分期分批更换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材料;未拆除前,严格落实火灾防范措施,设立消防安全警示标志,严禁电气线路直接穿越外墙保温材料,应严密包覆裸露的易燃可燃保温材料;严禁在建筑外墙违规动火用电,禁止在建筑周围堆放可燃物、燃放烟花爆竹;汽车、电动车停放与建筑外墙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建筑工地的宿舍、办公用房采用夹芯金属板材时,其芯材的燃烧性能应达到不燃等级。
(二)完善建筑消防设施。对消防设施缺失的高层建筑,要结合改建、扩建工程,及时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增补;对消防设施损坏的,要责令限期整改修复,落实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制度;对疏散楼梯数量不足的,应采取增设室外疏散楼梯等措施;对电缆井、管道井等管井以及电缆桥架封堵缺失或不严密的,应使用防火封堵材料严密封堵。
(三)确保安全疏散通道。全面清理疏散楼梯、疏散走道堆放的杂物以及违规停放、充电的电动车,确保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畅通;高层住宅建筑设有通向屋面出口的,出口上的门或窗应能从内向外开启;疏散楼梯间的防火门损坏或拆除的,应及时维修安装,确保达到防火防烟功能;疏散走道、楼梯间内设置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确保火灾状态下引导人员安全疏散;超高层建筑避难层(间)被占用的,应恢复原有功能。
(四)加强物防技防建设。要推动老旧高层住宅在建筑公共区域设置火灾应急广播,规范设置电动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要充分利用物联网、“互联网+”、手机终端等信息技术,对高层建筑实行信息化管理;属于火灾高危单位的场所要在重点部位设置消防安全标识,并纳入单位视频监控范围,制定计划加强漏电火灾报警、厨房灭火设施、逃生辅助装置、个人防烟装备等防范设施的配备。
(五)强化落实主体责任。落实各卫生计生单位的主体责任,并依“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单位相关责任人,层层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状,明确各自应承担的消防安全责任,并大力推行专职消防安全经理人制度,由具备一定资质、水平的专职人员负责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要把高层建筑全面纳入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系统和相关大数据管理平台,督促卫生计生单位特别是医疗机构认真落实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逐栋建立高层建筑台账信息,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组织实施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对火灾荷载较大、人员密集、达到火灾高危单位有关标准的高层建筑,要确定为火灾高危单位,实行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高层建筑管理或使用单位要按要求配备专业电工,严格落实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测维护电气线路、燃气管线,及时消除建筑火灾隐患。
(六)推动微型消防站建设。已建成的超百米高层建筑和高层公共建筑要建立集防火、灭火、宣传于一体的微型消防站,并在相应楼层设置消防器材设置点,明确每栋建筑的志愿消防队员;高层建筑微型消防站由产权单位、使用单位或物业企业统一负责管理,要积极与公安消防队开展联勤联训,达到“三知四会一联通”(即知道消防设施和器材位置、知道疏散通道和出口、知道建筑布局和功能,会组织疏散人员、会扑救初期火灾、会穿戴防护装备、会操作消防器材,公安消防队与微型消防站、消防控制室与微型消防站队员保持通信联络畅通)要求。
(七)加强消防宣传教育。要结合消防宣传“七进”、消防站开放、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暑期行动、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建设、“119”消防日宣传等活动,广泛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微博微信以及LED屏、橱窗、板报等媒介,发挥微博微信等现代传媒手段优势,提示高层建筑火灾危险性,宣传普及高层建筑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知识,提示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火灾危害和防范措施,提高群众消防安全意识。
(八)落实责任严肃追责。因工作落实不力,发生亡人或有影响的高层建筑火灾的,要实行责任倒查和逐级追查。
六、职责分工
各单位必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依法履职,切实分级开展拉网式排查和宣传教育等工作,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纳入部门年度重点任务,推动高层住宅建筑消防安全各项措施落实到基层。切实履行好安全管理责任。
七、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8月30日前)。各单位要及时制定本地区本单位具体实施方案,针对本地高层建筑火灾风险,细化工作职责,掌握检查自查要求,明确整治措施,迅速开展工作。
(二)全面排查阶段(8月28日至9月20日)。我局将联合相关部门成立检查组,对逐个区域、逐栋建筑消防安全状况开展排查,找准突出问题,建立工作台账,掌握高层建筑使用现状,特别是使用易燃、可燃外墙保温材料的高层建筑情况。督促指导高层建筑管理单位制定隐患整改方案,消除火灾隐患。
(三)重点整治阶段(9月20日至12月20日)。对排查发现的高层建筑火灾隐患的整改难易程度以及危害后果进行分析研判,逐个制定整改计划和措施,逐个落实整改方案、责任和资金。对整改难度不大的火灾隐患,督促尽快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督促单位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方式,逐项消除隐患。治理期间,区卫计局将对存在严重违法行为和久拖不改、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单位进行曝光,并集中挂牌督办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
(四)总结验收阶段(12月21日至31日)。区卫计局成立检查组,对高层建筑综合治理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组织对各单位治理情况进行检查。治理工作结束后,检查组要认真总结,固化好的经验做法,健全高层建筑火灾防控长效工作机制。
八、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此次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性,结合实际,采取针对性措施,强化高层建筑火灾防控,将综合治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亲自协调,分管消防和建设工作的领导要专门管、具体抓,明确职责任务,划定责任片区,组织制定操作性强的治理方案,及时调度指挥将整治任务细化到具体单位和个人,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二)突出重点,全面治理。各单位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做到逐栋“地毯式”排查,查实查清建筑存在的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对排查发现的高层建筑火灾隐患特别是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逐个落实整改方案、责任、时限和资金,严格督促整改,全面开展高层建筑综合治理工作。
(三)强化督导,落实责任。区卫计局将适时成立督导组,明查暗访各单位工作任务落实情况。对未按要求开展综合治理、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效果不明显的地区和单位,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督促限期整改。
各单位9月起,每月18日报送当月工作小结和《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情况统计表》,12月18日前将总结报送至区卫计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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