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南区民政局离婚登记要提交材料一次性告知单
注:婚姻登记须男女双方当事人到场办理。
( )1、男女双方当事人有效身份证(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 )2、男女双方当事人有效户口本(含户主首页和当事人信息页,当事人信息中婚姻状况栏须注明“已婚”);
( )3、男女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和户口本规范性复印件各一份(双面A4复印:身份证第一页〔有国徽标志页〕与户口本首页〔盖有省级公安机关户口专用章和户口登记机关户口专用章页〕为一面;身份证第二页(有头像页)与户口本内本人的常住人口登记卡页为另一面);
( )4、结婚证原件或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到原办理机关或所属的档案保管部门查询复印)(当事人的户口簿上以曾用名的方式反映姓名变更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采信。);
( )5、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 )6、自愿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 )7、其他(说明原因)
当事人联系电话:
港南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联系电话:2910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