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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港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特困人员精准认定工作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17-05-09 16:31:00 来源:港南区民政局
关于《港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特困人员精准认定工作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
 
    为认真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6〕79号)文件精神,确保我区特困人员精准认定工作的顺利开展,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港南区民政局代区人民政府草拟了关于《港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特困人员精准认定工作的通知》的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陆贵港市港南区政府网站(网址:http://www.nbqmt.com)进入首页“政民互动”栏目“民意征集”点击“《港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特困人员精准认定工作的通知》的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2.电子信箱:gggnmz@126.com
  3.通信地址:港南区港南路中段港南区民政局办公室(邮编:537100)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7年5月16日。
 
                                     港南区民政局
                                    2017年5月9日

附件:关于《港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特困人员精准认定工作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
港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特困人员精准认定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镇人民政府、江南街道办事处,区民政局:
  为认真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6〕79号)文件精神,确保我区特困人员精准认定工作的顺利开展,现结合我区实际,就我区特困人员精准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把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特困人员纳入救助供养范围,把原来不符合条件的五保、城市“三无”人员清退出保障范围。评定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自理能力,确保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能及时享受到护理费,保证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有人护理。
    二、工作安排
(一)宣传发动。(5月25日-6月10日)
召开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工作会议进行总的动员部署。各镇(街道办)召集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通过召开本辖区的干部群众大会进行动员部署,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思想认识,积极参与,大力支持这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工作。
(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认定阶段(6月10日—7月5日)
各镇(街道办)要建立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小组,由镇村干部、卫生院、财政所等部门人员联合组成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息核对等,按照直观、简便、易操作的原则,参照国际通行标准和《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老年人能力评估》(MZ/T039-2013)等有关标准,运用是否具备自主吃饭、穿衣、上下床、如厕、室内行走、洗澡能力等6项指标评估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6项都能自主完成的,可认定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1-3项不能自主完成的,可认定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含4项)不能自主完成的,可认定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广西老年人能力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或委托县级以上定点医疗单位等第三方机构对特困人员的日常生活活动、精神状态、感知觉与沟通以及社会参与等进行综合评估,以此确定照料护理等级,并作为相应照料护理服务的依据。
各镇(街道办)要高度重视特困人员自理能力评定,保证特困人员自理能力评定有三名工作人员以上同时参与,每个组至少有一名乡镇工作人员、一名医生、一名村(社区)干部。
(三)民主评议及张榜公示及照料协议的签订(7月5日-7月15日)
对特困人员自理能力评定结束后,村(居)民委员会要在乡镇政府的统一组织和指导下召开民主评议会,进行民主评议、审核。
1、成立村(居)委会特困人员民主评议小组。
各特困人员评议小组成员由乡镇挂村领导担任组长,副组长可由乡镇干部和村(居)委支书、主任担任,评议小组成员由村(居)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人数不少于9人。
2、民主评议。各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后,提出是否给予特困人员护理建议和意见,评议结果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参会人员同意才有效。
3、公示。各镇(街道办)人民政府将评议结果在乡镇政务公开栏、村务(社区)公开栏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4、照料协议的签订。经公示无异议后有相关人员签订照料协议。
(四)区督查阶段(7月1日—15日)
7月1日至15日区民政局将对各镇(街道办)特困人员精准认定工作进行督查,对各镇(街道办)精准认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通报,并限时进行整改,督查情况将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五)上报审批阶段(7月15日—25日)
 各镇(街道办)按照特困人员救助的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两项内容把相关材料录入系统,并在规定时间内上送到区级。
(六)审核审批阶段(7月25-8月10日)
7月25-8月10日区民政局对各镇(街道办)特困人员信息进行审核审批,并进行公示。
(七)资金发放
各类资金发放从审批之日起开始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成立组织机构。
为确保我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顺利开展,成立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马  明    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邓  铭    区民政局党组书记、局长
成  员:宋自慧    区民政局副局长
李  彦    区财政局副局长
姚  星    区卫计局副局长
陆庆娟    区残联副理事长
各镇(街道办)分管领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任由宋自慧同志兼任,副主任由谢桂霞担任。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要切实履行特困人员申请受理、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示审核的主体责任。民政局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加强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工作的指导,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卫计局、残联要协助各镇(街道办)做好入户调查及民主评议工作;财政局要加强资金保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特困人员供养资金及时足额安排落实到位。
各镇(街道办)要相应成立组织机构,加强领导。
(二)精心组织,全力推进。
各镇(街道办)要精心组织,全力推进,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工作。乡镇包村(社区)的领导和干部、要全程参与所在村特困人员的确认、自理能力认定等工作,对所在村(社区)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切实负起责任。
(三)严格执行政策。
各镇(街道办)要严格执行特困人员救助的有关政策,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民发〔2016〕11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6〕79号)以及《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16〕178号)文件要求开展精准认定工作,要对已享受的特困人员全部进行重新认定,决不能乱开口子、分指标、下任务,决不能弄虚作假、优亲厚友。同时要统筹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定与其它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保险等制定的有效衔接,对被清退的对象,如果符合低保、临时救助等其它社会救助条件的,要及时将其纳入相应的救助范围,确保其基本生活不受影响。
(四)强化组织,落实责任。
各镇(街道办)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主要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工作人员为具体责任人,确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工作顺利进行。
(五)做好建档和资料报送工作。
要加强特困人员的档案管理,通过本次认定工作的开展,区、镇(街道办)两级都要建立详细的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档案管理严格遵照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印发的《五保供养档案管理办法》和区民政厅要求执行。
 
附件:1.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审批表
     2.特困人员自理能力登记评估表
  
 
 
 

附件1: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审批表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审批表
                         
申请人   性别 (可选项) 身份证号   婚姻状况 (可选项) 人员类别 (可选项)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开户人
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身体状况 健康状况 (可选项) 残疾类别 (可选项) 残疾等级 (可选项) 疾病病种  
财产状况 住房类别 (可选项) 建筑面积
(M²)
  住房结构 (可选项) 产权所有者   房产(建房)证号  
责任田(亩)   耕地(亩)   经济林(亩)   鱼塘(亩)   家畜家禽   其他  
现金及存款情况(元)   电器及日用品  
法定赡(抚、扶)养义务的人员家庭情况 姓名 与申请人
关系
身份证号 家庭人口 月总收入 工作单位或就业性质 是否有履行
赡、抚、扶养义务能力
  (可选项)          
  (可选项)          
入户调查情况 乡镇(街道)审核结果 县(市、区)民政局审批结果





调查员签字:

                     年    月    日
    该户家庭人口    人, 经调查核实,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建议该户保障   人,请         县(市、区)民政局审批。

                经办人签字:
     乡镇(街道)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该户家庭人口    人, 经调查核实,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建议该户保障   人,每人月保障金额     元,该户月保障金     元。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审核审批表(征求意见稿)
委托照护人基本信息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家庭地址  
工作单位及就业性质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附件上传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表       ↑委托照料协议书         ↑委托照护人身份证、户口本、银行账号
乡镇(街道)审核结果 县(市、区)民政局审批结果
   经评估,     认定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请县(市、区)民政局审批。

                                          
                                            经办人签字:
                                 乡镇(街道)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经审核,     认定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同意月发放照料护理费     元。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此表系统自动生成,设计为社会救助系统填写的申请审批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网上审批后,各县(市、区)勿需印制此表。
附件2: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审批表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等级评估表
特困人员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家庭地址:
评估事项、内容与评分 具体能力行为 程度等级
(1)进食:用餐具将食物由容器送到口中、咀嚼、吞咽等过程   £ 可独立进食(在合理的时间内独立进食准备好的食物)  £ 可自主完成

 £ 不能自主完成
  £ 需部分帮助(进食过程中需要一定帮助,如协助把持餐具)
  £ 需极大帮助或完全依赖他人,或有留置营养管
(2)穿衣:穿脱衣服、系扣、拉拉链、穿脱鞋袜、系鞋带   £ 可独立完成  £ 可自主完成

 £ 不能自主完成
  £ 需部分帮助(能自己穿脱,但需他人帮助整理衣物、系扣/鞋带、拉拉链)
  £ 需极大帮助或完全依赖他人
(3)上下床   £ 可独立完成  £ 可自主完成

 £ 不能自主完成
  £ 需部分帮助(需他人搀扶或使用拐杖)
  £ 需极大帮助(较大程度上依赖他人搀扶和帮助)
  £ 完全依赖他人
(4)如厕:包括去厕所、解开衣裤、擦净、整理衣裤、冲水   £ 可独立完成  £ 可自主完成

 £ 不能自主完成
  £ 需部分帮助(需他人搀扶去厕所、需他人帮忙冲水或整理衣裤等)
  £ 需极大帮助或完全依赖他人
(5)室内行走   £ 可独立在平地上行走45M  £ 可自主完成

 £ 不能自主完成
  £ 需部分帮助(因肢体残疾、平衡能力差、过度衰弱、视力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需他人的搀扶或使用拐杖、助行器等辅助用具)
  £ 需极大帮助(因肢体残疾、平衡能力差、过度衰弱、视力等问题,在较大程度上依赖他人搀扶,或坐在轮椅上自行移动)
  £ 完全依赖他人
(6)洗澡   £ 准备好洗澡水后,可自己独立完成洗澡过程  £ 可自主完成

 £ 不能自主完成
  £ 在洗澡过程中需他人帮助
指标统计 有   项可自主完成,有   项不能自主完成,建议评定为         。
调查评估人(签字):
调查评估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此表为参考样本,各地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进行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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