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粮油仓储单位备案 |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令第5号,2009年12月29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六条 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自设立或者开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之日起31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应当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法人代表、主要仓储业务类型、仓(罐)容规模等内容。
|
申报条件 |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令第5号,2009年12月29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七条 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固定经营场地,并符合本办法有关污染源、危险源安全距离的规定;
(二)拥有与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并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
(三)拥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
所需材料 |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粮油仓储单位备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
(三)粮油仓库总平面示意图;
(四)检化验人员、保管员职业资格证书。
|
申办程序 |
粮油仓储单位备案流程图
http://www.nbqmt.com/uploadfile/2017/1214/20171214011020838.pdf
|
办理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联系方式 |
咨询电话 |
0775-4329573
|
投诉监督电话 |
0775-4332555
|
相关表格 |
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相关表格
|
常见问题解答 |
无
|
办理机构 |
港南区粮食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
办理地址 |
港南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经济类窗口
|
办理时间 |
夏令时:早上9:00-12:00 下午3:00-6:00 冬令时:早上9:00-12:00 下午2:30-5: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