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
设定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7号,2016年2月6日修改)第九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收购资格暂行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12月4日以桂政发[2015]60号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条 经营者应当经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向办理粮食收购资格申请的部门同级的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未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或者取得粮食收购资格,未办理工商登记的,均不得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第七条 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经营者应当持《粮食收购许可证》向办理粮食收购资格申请的部门同级的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在经营范围中注明粮食收购;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但经营范围中没有粮食收购业务的,应当向办理粮食收购资格申请的部门同级的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经营范围登记,在经营范围中注明粮食收购。
|
申报条件 |
《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收购资格暂行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12月4日以桂政发[2015]60号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四条 经营者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200 吨以上、个体工商户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30吨以上符合国家粮食储存规定的粮食仓储设施;
(二)具有粮食检验资格的检验人员(含兼职人员);
(三)具有与其收购品种、收购数量相适应的粮食质量检验检测仪器设备和计量器具(主要包括用于检测杂质、水分、温度等指标的仪器设备和计量秤),或者具有委托代理的法定粮食质量检验检测单位。
|
所需材料 |
《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收购资格暂行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12月4日以桂政发[2015]60号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五条 经营者申请粮食收购资格,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收购资格申请表》,并出具下列书面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有效租赁合同;
(四)有关检验检测仪器设备的证明材料,检验人员从业资格的有效证明,或者委托检验检测合同、协议。
已从事粮食收购业务、重新申请粮食收购资格的,应当同时提交上一年度粮食购销情况年报表。
|
申办程序 |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流程图
http://www.nbqmt.com/uploadfile/2017/0718/20170718112159109.doc
|
办理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联系方式 |
咨询电话 |
0775-4329573
|
投诉监督电话 |
0775-4332555
|
相关表格 |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流程图
|
常见问题解答 |
粮食收购资格常见觉问题解答
http://www.nbqmt.com/uploadfile/2017/0718/20170718112850194.doc
|
办理机构 |
港南区粮食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
办理地址 |
港南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经济类窗口
|
办理时间 |
夏令时:早上9:00-12:00 下午3:00-6:00 冬令时:早上9:00-12:00 下午2:30-5: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