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许可 |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
2006年9月6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的《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四)其它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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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行政审批条件为:
(一)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二)与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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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
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规定,申请材料为:
(一)申请书;
(二)工作方案(包括具体地点、规模、时间、范围、面积、有关图件、保护措施、安全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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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程序 |
http://www.nbqmt.com/uploadfile/2017/0717/2017071706023726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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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6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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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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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咨询电话 |
0775-4351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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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电话 |
0775-4332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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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
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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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解答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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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
港南区市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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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区政务大厅市政局服务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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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夏令时:早上9:00-12:00 下午3:00-6:00 冬令时:早上9:00-12:00 下午2: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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