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砍伐城市树木许可 |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
1992年5月20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时,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的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承担修剪费用的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定。 |
申报条件 |
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2002]192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一)树木已经死亡;
(二)建设施工需要;
(三)城市基础设施安全维护需要;
(四)绿化养护或者更新改造需要;
(五)树木严重影响居民居住采光、通风以及防盗;
(六)树木对人身安全或者其它设施安全构成威胁;
(七)树木遮挡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视线;
(八)树木发生检疫性病虫害或者其它危险性病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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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
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2002]192号):
(一)因建设需要砍伐、移植城市树木的申请材料为:
1.砍伐、移植、修剪城市树木申请表;
2.建设项目立项批文(复印件);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4.规划部门审定的总平面规划图(复印件);
5.规划部门审定的施工红线图(复印件);
6.挖掘、占用道路、人行道许可证(复印件);
7.树木位置与周围关系平面示意图。
(二)因绿化改造需要砍伐、移植城市树木的申请材料为:
1.砍伐、移植城市树木申请表;
2.经批准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复印件);
3.园林主管部门核发的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备案决定书
(复印件);
4.树木位置与周围关系平面示意图。
(三)死树、危树及其它缘由需要砍伐、移植城市树木的申请材料为:
1.砍伐、移植城市树木申请表;
2.树木位置与周围关系平面示意图。
注: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需核对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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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程序 |
http://www.nbqmt.com/uploadfile/2017/0717/2017071705511064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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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6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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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收费项目、标准: 1.砍伐补偿费(一般树种): 胸径10厘米以下 15元/厘米;11-20厘米 20元/厘米; 21-30厘米 25元/厘米;31-40厘米 30元/厘米; 41-50厘米 35元/厘米; 51厘米以上速生树,非古树名木 40元/厘米; 51厘米以上非速生树按古树名木保护。 2.移植、损伤补偿费(一般树种): 胸径10厘米以下 50元/株;11-20厘米 150元/株; 21-30厘米 250元/株;31-40厘米 450元/株; 41-50厘米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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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咨询电话 |
0775-4351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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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电话 |
0775-4332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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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
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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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解答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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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
港南区市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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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区政务大厅市政局服务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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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夏令时:早上9:00-12:00 下午3:00-6:00 冬令时:早上9:00-12:00 下午2: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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