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 |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
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1996年10月1日施行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
申报条件 |
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在城市道路(包括经过城市桥梁)上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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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
(一)《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申请表》(3份);
(二)城市道路(城市桥梁)的保护措施;
(三)安全评估报告、事故预警和应急抢救方案;
(四)若特殊车辆经过城市桥梁的,有桥梁所在城市的市、县(县级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桥梁原设计单位参与的桥梁专家委员会的审查意见;
(五)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申请人为企业法人或组织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人代表证);
(六)城市道路(桥梁)受损赔偿承诺书。
上述申报材料的原件核验后退还,收复印件。另有注明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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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程序 |
http://www.nbqmt.com/uploadfile/2017/0717/2017071705385629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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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6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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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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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咨询电话 |
0775-4351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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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电话 |
0775-4332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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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
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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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解答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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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
港南区市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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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区政务大厅市政局服务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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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夏令时:早上9:00-12:00 下午3:00-6:00 冬令时:早上9:00-12:00 下午2: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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