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
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1996年10月1日施行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
申报条件 |
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许可的条件是: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并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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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
依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条、第十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三十四条、三十七条的规定,申请材料是:
1.《临时挖掘城市道路申请表》(一式3份);
2.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
3.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许可文件;
4.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围挡设施方案;方案应包括告示牌设置及内容(项目名称、工期、功能、投资额、负责人及监督电话等)。
5.按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挖掘城市道路承诺书(原件)。
6.地下管线紧急抢修需要挖掘道路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补办批准手续时,应提供在破路时已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证明材料。
7.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
(1)供水:应提供城市供水部门出具的开挖范围内管网竣工图资料、与城市供水部门签订的设施安全保护协议、事故应急措施;
(2)排水:应提供城市排水部门出具的开挖范围内管网竣工图资料、与城市排水部门签订的设施安全保护协议、事故应急措施;
(3)供气:燃气管理部门和规划、城建档案管理或管道燃气经营者等提供的地下燃气管线证明材料;
挖掘范围内有管道燃气设施,应提供燃气管理部门出具的管道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施工作业安全保护协议、事故应急预案及相关许可手续的备案表;
8.已经依法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票据
9.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申请人为企业法人或组织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人代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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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程序 |
http://www.nbqmt.com/uploadfile/2017/0717/2017071705315053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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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6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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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收费项目: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1、标准: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收费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备案。 (1)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印发〈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1993]410号); (2)自治区建设厅《关于调整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的通知》(桂建计字[2005]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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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咨询电话 |
0775-4351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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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电话 |
0775-4332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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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
临时占道申请表
临时挖掘城市道路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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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解答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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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
港南区市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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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区政务大厅市政局服务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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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夏令时:早上9:00-12:00 下午3:00-6:00 冬令时:早上9:00-12:00 下午2: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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