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
2010年11月19日公布、2011年3月1日施行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三十八条: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
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04项。 |
申报条件 |
对市政燃气设施进行扩建、改建、改造、改装、迁移或者拆除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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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
(一)《燃气设施改动许可表》(4份);
(二)燃气设施改动的工程施工图,燃气专项安全评估报告;
(三)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气象等部门对改动项目的批复意见;
(四)施工企业资质证书;
(五)项目建设资金证明及资金使用承诺书;
(六)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预案;
(七)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人代表证;
(八)燃气设施改动方案。改动方案包括符合当地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措施、有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等内容。
上述申报材料的原件核验后退还,收复印件。另有注明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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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程序 |
http://www.nbqmt.com/uploadfile/2017/0717/20170717052900479.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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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6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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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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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咨询电话 |
0775-4351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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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电话 |
0775-4332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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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
燃气设施改动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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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解答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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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
港南区市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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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区政务大厅市政局服务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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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夏令时:早上9:00-12:00 下午3:00-6:00 冬令时:早上9:00-12:00 下午2: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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