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方案审核 |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三条规定,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
申报条件 |
1.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市排水规划的要求。
2.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等有关标准和规定,其中,经有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后不进入污水处理厂、直接排入水体的污水,还应当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或者有关行业标准。
3.已按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
4.已在排放口设置专用检测井。
5.排放污水易对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政策允许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已在排放口按照能够对水量、PH、CODcr(或TOC)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具备对水量、PH、CODcr、SS和氨氮等进行检测的能力和相应的水量、水质检测制度。
6.对各类施工作业临时排水中有沉淀物,足以造成排水管网及其附属实施堵塞或者损坏的,排水户已修建预沉设施,且排放污水符合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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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批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供下列材料的原件或者复印件,提供复印件的需提交原件验证:
1、城市排水许可申请表。原件2份,纸质。
2、有关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材料。原件1份、纸质。
3、按规定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原件1份、纸质。
4、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有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原件1份、纸质。
5、排放污水易对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应当提供已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PH、CODcr(或TOC)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的有关材料,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应当提供具备对水量、PH、CODcr、SS和氨氮能力及检测制度的材料。原件1份、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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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程序 |
http://www.nbqmt.com/uploadfile/2017/0717/20170717051913829.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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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6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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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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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咨询电话 |
0775-4351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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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电话 |
0775-4332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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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
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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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解答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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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
港南区市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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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区政务大厅市政局服务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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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夏令时:早上9:00-12:00 下午3:00-6:00 冬令时:早上9:00-12:00 下午2: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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