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营业性演出审批 |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
根据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和国务院令第528号修订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文化部关于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在内地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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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
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有:
(一)固定的办公地点;
(二) 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
(三) 与演出经纪机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设立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应当有:与其演出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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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
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第七、第八条规定:
(一)提交申请
除当面提交外,申请材料可通过信函、传真、电子政务等途径提交,也可委托代理人提交,经受理窗口现场确认后,当场办理:
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3.所有材料为A4大小,有特殊规定除外。
(二)材料清单
1.设立
(1)设立演出经纪机构申请登记表;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固定的办公地点的房产证明及租赁合同;
(4)法定代表人简历及身份证明,专业人员名单;
(5)三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书;
(6)与演出经纪机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书;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和从事的艺术类型;
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4、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
5、与业务相适应的演出器材设备书面证明。
前款第四项所称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是下列文件之一:
(1)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
(2)职称证书;
(3)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员资格证明;
(4)其他有效证明。
2.延续
(1)延续换证申请书;
(2)原《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正、副本;
(3)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4)至少3名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书。
(5)最近2年的营业情况报告。
3.注销
依申请注销,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注销申请书;
(2)原《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正、副本。
有以下情况的,依职权注销并向社会公告:
(1)到期未申请办理有效期延续换证的;
(2)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
4.补证
(1)补证申请书;
(2)登载遗失声明的报刊或原《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正、副本未毁损部分。
(三)配套制度
1.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审批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5)提交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批准的;
(6)依法可以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的其他情形。
2.主动变更或撤回
申请人在文化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前书面申请撤回行政审批申请的,应当终止行政审批,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有权在审批程序过程中主动变更或撤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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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程序 |
文体局负责人审批,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决定(限6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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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
(限2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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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20 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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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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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咨询电话 |
0775-43326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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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电话 |
0775-4332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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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
无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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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解答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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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
港南区文化体育和新闻出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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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港南区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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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夏令时:早上9:00-12:00 下午3:00-6:00 冬令时:早上9:00-12:00 下午2: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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