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出版物零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审批 |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第三十七条规定:
“从事报纸、期刊、图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经县人民政府出版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出版物的零售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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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设立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
(三)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四)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五)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编辑出版专业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出版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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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
设立出版单位,由其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设立的出版单位为事业单位的,还应当办理机构编制审批手续。
设立出版单位的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
(二)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的名称、地址;
(三)出版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资格证明文件;
(四)出版单位的资金来源及数额。
设立报社、期刊社或者报纸编辑部、期刊编辑部的,申请书还应当载明报纸或者期刊的名称、刊期、开版或者开本、印刷场所。
申请书应当附具出版单位的章程和设立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的有关证明材料。
(五)其他需要的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统一使用A4纸按顺序做好目录订成册。材料应完整、清楚,逐页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骑缝章,申请单位尚无公章的,应由拟定的法人代表或负责人逐页签名或加盖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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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程序 |
文体局负责人审批,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决定(限6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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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
(限2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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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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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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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咨询电话 |
0775-43326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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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电话 |
0775-4332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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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
无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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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解答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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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
港南区文化体育和新闻出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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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港南区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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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夏令时:早上9:00-12:00 下午3:00-6:00 冬令时:早上9:00-12:00 下午2: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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