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美术品经营单位备案 |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
2004年7月1日文化部令第29号发布,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四条:“ 设立从事美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经营单位的名称;(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三)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四)有相应的美术品经营的专业人员;(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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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根据《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地级市、县级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划内的美术品经营单位设立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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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
根据《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及文化部文件规定:
(一)备案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经营单位的名称,经营场所;
(二)提供相应的美术品经营的专业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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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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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一)法定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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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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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咨询电话 |
0775-43326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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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电话 |
0775-4332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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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
无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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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解答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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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
港南区文化体育和新闻出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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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港南区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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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夏令时:早上9:00-12:00 下午3:00-6:00 冬令时:早上9:00-12:00 下午2: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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