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
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公布,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国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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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采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四)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五)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六)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最低营业面积、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数量、单机面积的标准,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规定。
审批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规定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总量和布局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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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
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条及文化部文件规定:
(一)筹建需交材料:
1、申请报告;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章程;
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4、资金信用证明;
5、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二)最终审核发证需交材料:
1、申请报告;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章程;
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4、资金信用证明;
5、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6、营业场所经营设备证明材料;
7、公安机关批准文件(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
(三)变更需交材料:
1、变更申请报告;
2、变更项目证明材料;
3、《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4、工商营业执照及变更登记材料(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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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程序 |
文体局负责人审批,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决定(限2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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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
(限2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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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对申请事项核实、
实地检查(勘查)、
公示、听证,根据
实际确定时限,不计
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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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一)法定办结时限:批文20个工作日,核发证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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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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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咨询电话 |
0775-43326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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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电话 |
0775-4332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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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
网吧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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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解答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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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
港南区文化体育和新闻出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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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港南区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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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夏令时:早上9:00-12:00 下午3:00-6:00 冬令时:早上9:00-12:00 下午2: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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