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 |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初次公布,1998年1月1日实施;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第19号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工的设计和施工方案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03)和《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G H10-2009)的要求。
??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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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1. 申请项目符合《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九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并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
2. 申请涉路施工的设计和施工方案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03)和《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G H10-2009)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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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
http://www.nbqmt.com/uploadfile/2017/0704/2017070403281729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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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程序 |
http://www.nbqmt.com/uploadfile/2017/0704/2017070403282736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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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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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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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咨询电话 |
4332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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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电话 |
4332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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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
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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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解答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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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
港南区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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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贵港市港南区政务服务中心交通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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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夏令时:早上9:00-12:00 下午3:00-6:00 冬令时:早上9:00-12:00 下午2: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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