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审批 |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6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三条 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收费公路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17号)第二十五条 收费公路建成后,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收取车辆通行费。
3.《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第六条 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竣工验收由交通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交通部负责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其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相应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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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4年第3号)第十六条 公路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通车试运营2年后;
(二)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
(三)工程决算已按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办法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已经审计,并经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它授权单位认定;
(四)竣工文件已按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内容完成;
(五)需进行档案、水保、环保、消防等单项验收的项目,已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六)各参建单位已按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内容完成各自的工作报告;
(七)质量监督机构已按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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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
http://www.nbqmt.com/uploadfile/2017/0704/2017070409500087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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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程序 |
http://www.nbqmt.com/uploadfile/2017/0704/20170704095041387.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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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三个月,承诺办结时限4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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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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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咨询电话 |
4332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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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电话 |
4332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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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
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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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解答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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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
港南区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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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贵港市港南区政务服务中心交通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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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夏令时:早上9:00-12:00 下午3:00-6:00 冬令时:早上9:00-12:00 下午2: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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