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船舶安全检验证书核发 |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9月2日主席令第7号)第四条:船舶和海上有关航行安全的重要设备必须具有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有效技术证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355号)第六条: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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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第二章第七条 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一)建造或者改建船舶时,申请建造检验;(二)营运中的船舶,申请定期检验;(三)由外国籍船舶改为中国籍船舶的,申请初次检验。第八条 中国籍船舶所使用的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和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须经船舶检验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检验;
的有效技术证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355号)第六条: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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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
http://www.nbqmt.com/uploadfile/2017/0704/2017070409400379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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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程序 |
http://www.nbqmt.com/uploadfile/2017/0704/20170704094056557.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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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20 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 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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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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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咨询电话 |
4332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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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电话 |
4332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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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
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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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解答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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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
贵港市船舶检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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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贵港市港南区政务服务中心交通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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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夏令时:早上9:00-12:00 下午3:00-6:00 冬令时:早上9:00-12:00 下午2: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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