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重要经济价值的苗种或禁捕怀卵亲体的捕捞许可操作规范 |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修改,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禁止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因养殖或者其他特殊需要,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苗种或者怀卵亲体的,必须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指定的区域和时间内,按照限额捕捞。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门的由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因养殖或其他特殊需要,在本县(区)管辖水域捕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一条、《广西壮族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关于重新公布行政审批项目下放方案的通知》(桂渔牧发〔2015〕15号):
重要经济价值的苗种或禁捕怀卵亲体的捕捞许可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核发:
(一)因养殖或者其他特殊需要,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苗种或者怀卵亲体的,必须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指定的区域和时间内,按照限额捕捞。
(二)县级(设区市城区无渔业行政主管部石斑鱼类、鯛科鱼类、笛鯛科鱼类、鲻鱼、鰤鱼、鲈鱼、中华乌塘鳢、斑鳠、盔鲇、桂花鱼、鳜鱼、鲂属鱼类、江珧、珍珠贝、扇贝、翡翠贻贝、日月贝、缢蛏、象鼻螺、近江牡蛎、毛蚶、文蛤、鲍鱼、巴菲蛤、龙虾、锯缘青蟹等有重要经济价值水生动物苗种和禁止捕捞的怀卵亲体的审批。
实施主体:广西壮族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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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九条和农业部《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捕捞重要经济价值的苗种或禁捕怀卵亲体应符合以下条件:
1、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和渔业捕捞许可证(跨省作业需取得临时捕捞许可证)或内陆渔业船舶证书;
2、因养殖或其他特殊需要的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或者禁止捕捞的怀卵亲体无法人工繁殖或养殖;
3、捕捞方式和网具符合国家规定。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捕捞重要经济价值的苗种或禁捕怀卵亲体的单位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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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
六、申请材料
1.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海洋)或内陆渔业船舶证书申请和年审业务审批表原件2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内陆要求船舶所有人户口簿)复印件(原件备查)1份;
3.渔业捕捞许可证或内陆渔业船舶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1份;
4.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1份;(内陆水域不需提供)
5.渔业船舶登记(国籍)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1份;(内陆水域不需提供)
6.渔具和捕捞方法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说明资料原件1份;
7.对捕捞理由及捕捞方式进行详细描述的申请报告原件1份;
8.项目计划、调查区域及船上科研人员名单原件和复印件1份(承担教学、科研等项目单位申请的需提供);
9租用使用协议原件1份(租用渔船进行科研、资源调查活动的需提供);
10.跨省作业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1份(跨省作业,依照规定应当申请临时捕捞许可证的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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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程序 |
申请——受理——审批——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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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七、办结时限(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二)承诺办结时限:8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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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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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咨询电话 |
0775-4332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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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电话 |
0775-4332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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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
20171214115929670
201712141159306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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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解答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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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
贵港市港南区水产畜牧兽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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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贵港市港南区行政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水产畜牧兽医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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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夏令时:早上9:00-12:00 下午3:00-6:00 冬令时:早上9:00-12:00 下午2: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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