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蜂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操作规范 |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
二、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条 在境内从事畜禽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等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畜禽,是指列入依照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第二十二条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法规】《养蜂管理办法(试行)》(2011年12月13日农业部公告第1692号)第七条种蜂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出售的种蜂应当附具检疫合格证明和种蜂合格证。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桂政办发【2011】24号)第三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经营种畜禽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场、禽蛋孵化场、种公畜站、家畜人工授精站和生产经营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生产经营。
第四条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实行分级管理。
(一)经营种公畜站、家畜人工授精站、生产商品代仔畜和雏禽的,向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二)经营种畜二级扩繁场(杂交)、父母代种禽场的,向设区的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设区的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三)经营畜禽原种场、种畜一级扩繁场、祖代以上(含祖代)种禽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场的,向自治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自治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四)生产、经营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向自治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自治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
申报条件 |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
(二)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
(四)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
(五)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
(六)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种蜂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
|
所需材料 |
六、申请材料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书原件1份;
2.畜牧兽医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或学历证明复印件(原件备查)1份;
3.种畜禽来源证明复印件1份;
4.动物防疫合格证复印件1份;
5.种畜禽生产经营质量管理制度原件1份;
|
申办程序 |
申请——受理——审批——办结。
|
办理时限 |
七、办结时限(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二)承诺办结时限:8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联系方式 |
咨询电话 |
0775-4332303
|
投诉监督电话 |
0775-4332555
|
相关表格 |
|
常见问题解答 |
无
|
办理机构 |
贵港市港南区水产畜牧兽医局
|
办理地址 |
贵港市港南区行政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水产畜牧兽医局窗口
|
办理时间 |
夏令时:早上9:00-12:00 下午3:00-6:00 冬令时:早上9:00-12:00 下午2:30-5: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