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审批操作规范 |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6月18日主席令第26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应当符合有关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并事先征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按照下列规定权限审批:
1.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五十二条:
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应当符合有关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并事先征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2.根据《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七条:
工程建设、勘查、旅游等确需临时占用草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权限分级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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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九条草原征占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不得征占用草原;
2. 符合所在地县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有明确的使用面积或临时占用期限;
3. 对所在地生态环境、畜牧业生产和农牧民生活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4. 征占用草原应当征得草原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同意;征占用已承包经营草原的,还应当与草原承包经营者达成补偿协议;
5. 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具有恢复草原植被的方案;
6. 申请材料齐全、真实。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申请在草地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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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
六、申请材料
1.草原征占用申请表原件3份;
2.项目批准文件复印件(原件备查)3份;
3.草原权属证明复印件(原件备查)3份;
4.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包含环境影响评价内容的项目使用草原的可行性报告复印件(原件备查)3份;
5.与草原所有权者、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签订的草原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等补偿协议复印件(原件备查)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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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程序 |
申请——受理——审批——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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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七、办结时限(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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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暂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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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咨询电话 |
0775-4332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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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电话 |
0775-4332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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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
20171214114504451
20171214114504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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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解答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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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
贵港市港南区水产畜牧兽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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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贵港市港南区行政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水产畜牧兽医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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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夏令时:早上9:00-12:00 下午3:00-6:00 冬令时:早上9:00-12:00 下午2: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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