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渔港水域渔业船舶水上拆解活动审批操作规范 |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
二设定依据
全国人大常委会1984年5月11日通过,1996年5月15日、2008年2月28日两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在渔港水域进行渔业船舶水上拆解活动,应当报作业地渔业主管部门批准。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
申报条件 |
四、行政审批条件
1、证照齐全、有资质和船舶拆解能力的企业或公司;
2、拆船地选择的渔港符合拆船条件,环保措施落实,不造成渔港水域污染;
3、不影响渔港其他作业和功能;
4、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事业单位,企业,个人,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
所需材料 |
六、申请材料
1.渔港水域渔业船舶水上拆解活动的申请报告;
2.个人提出申请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3.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的,提交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验原件)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5.委托代理人申请的,还需提交委托书、受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
申办程序 |
申请——受理——审批——办结。
|
办理时限 |
七、办结时限(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联系方式 |
咨询电话 |
0775-4332303
|
投诉监督电话 |
0775-4332555
|
相关表格 |
20171214112616527
|
常见问题解答 |
无
|
办理机构 |
贵港市港南区水产畜牧兽医局
|
办理地址 |
贵港市港南区行政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水产畜牧兽医局窗口
|
办理时间 |
夏令时:早上9:00-12:00 下午3:00-6:00 冬令时:早上9:00-12:00 下午2:30-5: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