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渔业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科研观测调查活动审批操作规范 |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10月9日国务院令第167号公布,2011年1月8日修改,自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32项将“进入渔业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七条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规定:
因科学研究的需要,进入渔业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实施主体:广西壮族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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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97年10月17日农业部令第24号发布,2013年12月31日修改,自1997年10月17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规定,进入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须遵守以下规定:
1.遵守主管部门和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2.服从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
3.不得破坏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
4.不得妨碍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工作,不得干扰管理人员的业务活动。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渔业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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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
六、申请材料1.渔业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科研调查活动审批表 原件3份;
2.书面申请报告 原件1份;
3.科学研究任务来源证明复印件1份;
4.活动计划原件2份;
5.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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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程序 |
申请——受理——审批——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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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七、办结时限(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二)承诺办结时限:8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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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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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咨询电话 |
0775-4332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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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电话 |
0775-4332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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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
20171214112906521
20171214112907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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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解答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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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
贵港市港南区水产畜牧兽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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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贵港市港南区行政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水产畜牧兽医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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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夏令时:早上9:00-12:00 下午3:00-6:00 冬令时:早上9:00-12:00 下午2: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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