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设置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 |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3日国务院第38号公布,自1989年8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除依照国家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外,应当报请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后,应当事先发布航行通告。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2004年7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7号公布修正,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渔港隶属关系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港渔业船舶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和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具体实施渔港渔业船舶管理和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实施主体:贵港市港南区水产畜牧兽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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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2004年7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7号公布修正,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的规定,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设置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建设者是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持有经相关主管部门审定核准的有关渔港建设项目书;
(三)建设项目不得妨碍船舶在港内安全航行。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建设者。此事项属于市、县二级分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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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
六、申请材料
1.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设施及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申请表原件1份;
2.有关主管部门对该项目批准的文件复印件(原件备查)1份;
3.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及施工作业图纸复印件(原件备查)1份;
4.安全及防污染措施计划书复印件(原件备查)1份;
5.与施工作业有关的合作或协议书复印件(原件备查)1份;
6.施工作业者的资质认证文书复印件(原件备查)1份;;
7.施工作业船舶的船舶证书和船员适任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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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程序 |
申请——受理——备案——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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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七、办结时限(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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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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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咨询电话 |
0775-4332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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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电话 |
0775-4332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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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
20171214110518923
20171214110525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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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解答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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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
贵港市港南区水产畜牧兽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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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贵港市港南区行政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水产畜牧兽医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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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夏令时:早上9:00-12:00 下午3:00-6:00 冬令时:早上9:00-12:00 下午2: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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