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国内异地引进水产苗种检疫操作规范 |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
二、设定依据
1.《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通过,2007年8月修订,2013年6月修正)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第四十二条:“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2.《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1月农业部令第6号)第八条下列动物、动物产品在离开产地前,货主应当按规定时限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二)出售、运输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提前15天申报检疫。
3.《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1月农业部令第46号)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产苗种的产地检疫。国内异地引进水产苗种的,应当先到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检疫手续,经检疫合格后方可运输和销售。检疫人员应当按照检疫规程实施检疫,对检疫合格的水产苗种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通过,2007年8月修订,2013年6月修正)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第四十二条:“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1月农业部令第46号)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产苗种的产地检疫。国内异地引进水产苗种的,应当先到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检疫手续,经检疫合格后方可运输和销售。检疫人员应当按照检疫规程实施检疫,对检疫合格的水产苗种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实施主体:贵港市港南区水产畜牧兽医局
|
申报条件 |
四、行政审批条件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1月农业部令第46号)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产苗种的产地检疫。国内异地引进水产苗种的,应当先到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检疫手续,经检疫合格后方可运输和销售。检疫人员应当按照检疫规程实施检疫,对检疫合格的水产苗种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贵港市内申请异地引进水产苗种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个人,外国政府、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
所需材料 |
六、申请材料
1.申请书原件1份;
2.申请人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原件备查)1份;
3.申请人提供引进水产苗种所在地的检疫证明原件1份;
4.捕捞船的捕捞许可证明复印件(原件备查)1份。
|
申办程序 |
申请——受理——备案——办结。
|
办理时限 |
七、办结时限(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含现场核查)。(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含现场核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联系方式 |
咨询电话 |
0775-4332303
|
投诉监督电话 |
0775-4332555
|
相关表格 |
20171214103316388
|
常见问题解答 |
无
|
办理机构 |
贵港市港南区水产畜牧兽医局
|
办理地址 |
贵港市港南区行政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水产畜牧兽医局窗口
|
办理时间 |
夏令时:早上9:00-12:00 下午3:00-6:00 冬令时:早上9:00-12:00 下午2:30-5: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