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运输、携带、邮寄自治区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 |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
二、设定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1994年11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23日修改,自1994年11月26日起施行)第十五条 运输、携带、邮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准运证;出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外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出具准运证。交通、铁路、民航、邮政等部门凭准运证给予办理携带、运输、邮寄手续。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办公室关于继续委托下放水生野生动物行政审批事项并调整下放范围的通知》(桂渔牧办发〔2015〕115号)规定:
运输、携带、邮寄自治区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由14个设区市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和龙州县、宁明县、扶绥县、凭祥市、桂平市、平南县、合浦县、东兴市、防城区、藤县、蒙山县、上思县、港口区、靖西市、那坡县、金秀县等16个县级渔业行政管理部门以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名义批准。
实施主体:广西壮族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 |
申报条件 |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1999年6月24日农业部令第15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修改,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规定,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特许运输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运输、携带、邮寄的水生野生动物物种来源清楚;
2.具备水生野生动物活体运输安全保障措施;
3.运输、携带、邮寄的目的和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运输、携带、邮寄自治区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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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
六、申请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原件2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特许捕捉证复印件1份(捕捉的水生野生动物运输、携带、 邮寄时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复印件1份(驯养繁殖的水生野生动物运输、携带、邮寄时提供);
进出口批件复印件1份(进出口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涉及国内运输、携带、邮寄时提供);
捐赠、转让、交换批件复印件1份(捐赠、转让、交换的水生野生动物运输、携带、邮寄时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复印件1份(经批准收购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运输、携带、邮寄时提供);
出售物种种类及数量证明复印件1份(经批准收购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运输、携带、邮寄时提供);
展览、表演地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接纳展览、表演的证明复印件1份(跨省展览、表演水生野生动物运输、携带、邮寄前往和返回时提供);
跨省展览、表演的前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特许运输证》回执原件1份(跨省展览、表演水生野生动物运输、携带、邮寄返回时提供);
10.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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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程序 |
申请——受理——备案——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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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七、办结时限(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二)承诺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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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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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咨询电话 |
0775-4332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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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电话 |
0775-4332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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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
20171214102055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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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解答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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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
贵港市港南区水产畜牧兽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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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贵港市港南区行政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水产畜牧兽医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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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夏令时:早上9:00-12:00 下午3:00-6:00 冬令时:早上9:00-12:00 下午2: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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