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乡村兽医登记操作规范 |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
二、设定依据
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七条: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可以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第17号公布自2009年1月1日实施的《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六条:国家实行乡村兽医登记制度。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乡村兽医管理法》(农业部令第17号)第四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乡村兽医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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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四、登记条件
根据《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7号)第六条的规定,申请乡村兽医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中等以上兽医、畜牧(畜牧兽医)、中兽医(民族兽医)或水产养殖专业学历的;
(二)取得中级以上动物疫病防治员、水生动物病害防治员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的;
(三)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连续5年以上的;
(四)经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在本乡镇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不得在城区从业的乡村兽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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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
六、申请材料
根据《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7号)第七条的规定,申请乡村兽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乡村兽医登记申请表;
(二)学历证明、职业技能鉴定证书、培训合格证或乡镇畜牧兽医站出具的从业年限证明;
(三)身份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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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程序 |
申请——受理——登记——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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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二)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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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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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咨询电话 |
0775-4332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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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电话 |
0775-4332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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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
乡村兽医登记表
乡村兽医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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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解答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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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
贵港市港南区水产畜牧兽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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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贵港市港南区行政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水产畜牧兽医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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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夏令时:早上9:00-12:00 下午3:00-6:00 冬令时:早上9:00-12:00 下午2: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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