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核定 |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八十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七条
(二)《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5〕309号)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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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实施对象:贵港市港南区范围内的民办学历教育学校
实施条件:(一)申请单位必须是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范围内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资金,取得教育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办学资格,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级各类民办学历教育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学历教育机构);
(二)民办学历教育机构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独立校园校舍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布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三)民办教育机构收费,属公益服务收费。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实施管理。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教育机构收费项目的确定,并负责制定或调整由自治区教育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中等、高等学历教育民办教育机构的收费标准;其他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教育机构的收费标准,按行政隶属关系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并报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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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
1.申请学校的有关情况,包括学校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法人登记证书和教育行政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及批准办学的文件;
2.申请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以及依据和理由;
3.现行教育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教育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申请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对学生负担及学校收支的影响;
4.申请学校近三年的收入和支出状况(新办学校提供当年收支预算情况和生均培养成本测算情况),包括教职工人数、按规定折合标准的在校生人数、生均教育培养成本,财务决算报表中的固定资产购建和大修理支出情况、教育设备购置情况、工资总额及其福利费用支出等主要指标。
5. 申请书(申请书样式见附件二)。
注:申请学校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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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程序 |
中心发改局窗口收件---股室会审---主管领导批--中心发改局窗口出具相关证明或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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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符合条件10个工作日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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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无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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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咨询电话 |
4332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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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电话 |
4332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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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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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解答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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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
贵港市港南区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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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贵港市港南区政务服务中心发改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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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夏令时:早上9:00-12:00 下午3:00-6:00 冬令时:早上9:00-12:00 下午2: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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