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
(一)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77号公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第二十三条“……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具体办法。”
(三)《固定资产投资项 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0年第6号)。
(四)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的《 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桂发改环资〔2017〕6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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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一)项目用能总量及能源结构合理;
(二)项目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节能设计规范及标准;
(三)项目采用先进的节能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
(四)耗能结构节能设计合理;
(五)项目能效指标达到国家或地方能耗定额或限额;
(六)项目没有采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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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1000吨标准煤(含1000吨标准煤;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以上,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含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要进行节能审查。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报国务院审批、核准以及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高耗能高排放(简称“两高”)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含5000吨标准煤),或年电力消费量在2500万千瓦时以上(含2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自治区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至5000吨标准煤,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至2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即自治区、设区市、县(市、区)投资主管部门核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或核准的项目,以及自治区、设区市、县(市、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本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具体行业目录执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相关行业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1. 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提请节能审查的申请书(随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一起报送时可省略)。
2. 项目节能评估文件或节能登记表一式4份(不含评审),其中,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节能登记表应同时附送项目年耗能量计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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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程序 |
咨询办理该项目办事流程及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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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节能评估报告15个工作日节能登记表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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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无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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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咨询电话 |
4332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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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电话 |
4332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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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
无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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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解答 |
咨询办理该项目办事流程及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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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
港南区发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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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港南区政务中心发改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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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夏令时:早上9:00-12:00 下午3:00-6:00 冬令时:早上9:00-12:00 下午2: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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