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07年10月28日发布,2008年1月1日施行,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订,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2.《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0年3月31日通过,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前,持以下材料向审批、核准部门的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3.《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1999年建设部第44号令) 第十三条: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在报请计划部门批准时,必须附有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
申报条件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备案条件是:项目选址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对不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不予核发,并书面说明理由。
|
所需材料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申请材料为:
(一)提供包含建设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等情况说明的书面申请报告;
(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三)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其批准文件,或者项目核准申请报告;
(四)选址地点地形图,并标明选址意向用地位置和用地范围;
(五)大型建设项目、对城乡规划布局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应附送规划设计单位编写的选址论证意见;
(六)需报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还应提供有关城乡规划总平面图(注明项目选址位置、范围),以及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初步审查意见;
|
申办程序 |
港南区政府服务中心建设局窗口提供相关材料----股室会审---主管局长批---中心建设局窗口出具相关证明或证件
|
办理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联系方式 |
咨询电话 |
0775-4332773
|
投诉监督电话 |
0775-4332555
|
相关表格 |
建设工程选址申请表
建设工程选址意见申请报告
|
常见问题解答 |
无
|
办理机构 |
贵港市港南区建设局
|
办理地址 |
贵港市港南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局窗口
|
办理时间 |
夏令时:早上9:00-12:00 下午3:00-5:30 冬令时:早上9:00-12:00 下午2:30-5: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