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划拨方式的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07年10月28日发布,2008年1月1日施行,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2.《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法》条例》(2010 年3 月 31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在城市、镇、乡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 项目建设单位持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件、地形图、项目相关文件图纸,以及经依法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 (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提供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书面申请。 (二)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建设单位提交的各项文件、资料、 图纸等是否完备,并依据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核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确定建设用地范围。对于文件完备,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 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核发,并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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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划拨方式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的备案条件:具备相关文件材料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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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的规定,划拨方式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的申请材料是:
(一)申请报告及申请表(原件各1份);
(二)总平面规划图5份及电子磁盘1份(CAD文件)(含鸟瞰图、沿街立面效果图)(原件1份);
(三)建设单位法人委托书(原件1份)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五)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或备案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建设用地规划设计要点通知单及用地界限图(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七)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八)论证报告(需修改总平图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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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程序 |
港南区政府服务中心建设局窗口提供相关材料----股室会审---主管局长批---中心建设局窗口出具相关证明或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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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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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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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咨询电话 |
0775-43327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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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电话 |
0775-4332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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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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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解答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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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
贵港市港南区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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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贵港市港南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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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夏令时:早上9:00-12:00 下午3:00-5:30 冬令时:早上9:00-12:00 下午2:3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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