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07年10月28日发布,2008年1月1日施行,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订,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2.《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法》条例》(2010 年3 月 31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进行住宅建设的,应当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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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九条,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属于村民自治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个人使用集体土地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村民住宅建设;
(二)在依法批准的乡规划、村庄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内,符合乡规划、村庄规划的要求;
(三)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取得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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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
(一)乡镇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项目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办证须提供的材料:
1、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书;
2、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3、标明拟建项目用地范围的地形图;
4、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包括图纸和说明);
5、有关村民委员会意见;
6、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效证件;
(二)村民建设住宅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办证须提供的材料:
1、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
2、拟建住房用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3、村民小组和村民委员会意见;
4、四下邻关系图;
5、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房屋建筑通用图集;
6、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不属于使用原有宅基地建造住宅的,还应提供乡、镇人民政府的初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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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程序 |
港南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局窗口收件----股室会审---主管局长批---中心建设局窗口出具相关证明或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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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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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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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咨询电话 |
0775-43327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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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电话 |
0775-4332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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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
20171207114605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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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解答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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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
贵港市港南区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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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贵港市港南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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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夏令时:早上9:00-12:00 下午3:00-5:30 冬令时:早上9:00-12:00 下午2:3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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