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91号)1997年11月1日发布,1998年3月1日施行,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8号,2014年6月25日发布,2014年10月25日起施行)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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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第一款,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依法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它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三)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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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8号)等有关规定,申请材料是: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申请单位”一栏需填写申请意见:“承诺申报材料真实有效。声明建设用地未处被查封状态情况,现申请办理施工许可。”)(办证大厅窗口领取)(原件);
(二)、土地使用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审批单(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经备案的施工图设计审查报告、施工图全套(电子版)(原件各1份);
(五)、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建设资金落实情况证明(原件1份);
(七)、廉洁协议一式四份(原件1份);
(八)、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通知书(原件1份);
(九)、工程质量及安全监督登记书(原件1份)【含人员配备表(盖质安站的公章、相关负责人员亲笔签名)】;
(十)、施工合同(原件1份)、经备案的施工合同备案表(原件1份)、监理合同及项目总监任命书(原件1份);
(十一)、建筑业企业锁卡证明(项目经理、安全员、总监诚信卡)(复印件1份,验原件);
(十二)、劳务分包合同(原件1份)、经备案的劳务分包合同备案表(原件);(注:外地劳务公司需提供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十三)、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签字、技术负责人签字、施工单位盖公章、总监理工程师签章、监理单位盖公章)(装订成册)(原件1份);
(十四)、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凭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十五)、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凭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十六)、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缴费发票)(复印件1份,验原件);
(十七)、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原件1份);
(十八)、农民工实名工资卡支付承诺书(原件1份);
(十九)、建设单位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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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程序 |
港南区政府服务中心建设局窗口提供相关材料----股室会审---主管局长批---中心建设局窗口出具相关证明或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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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15日; 承诺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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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桂政发[2012]42号 、桂劳社发[2009]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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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咨询电话 |
0775-43327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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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电话 |
0775-4332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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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
建筑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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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解答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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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
贵港市港南区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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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贵港市港南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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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夏令时:早上9:00-12:00 下午3:00-5:30 冬令时:早上9:00-12:00 下午2:3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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