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建设工程报建备案 |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996年8月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31日修正,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实行报建、质量、安全监督和施工许可证制度。
建设工程经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列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后,发包方必须办理报建手续。列入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工程的专业工程,报建手续向自治区工业、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他建设工程的报建手续向批准立项的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的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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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一)经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列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二)取得土地使用证和规划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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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申请建设工程报建备案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原件1式3份,窗口领取);
(二)土地使用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审批单(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资金证明(工期≤1年,不小于工程造价50%;工期≥1年,不小于工程造价30%)(原件1份);
(五)经备案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原件1份);
(六)已审核的项目总平面图(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七)工程勘察合同(原件1份);
(八)设计合同(原件1份);
(九)勘察报告(加盖审图专用章)(原件1份);
(十)建筑节能备案表一套(经我局审核后盖有备案专用章,备案手续在我局办理)(原件1份);
(十一)房地产资质副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注: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申请人需提供原件材料给接收单位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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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程序 |
港南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局窗口提供相关材料----股室会审---主管局长批---中心建设局窗口出具相关证明或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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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当场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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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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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咨询电话 |
0775-43327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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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电话 |
0775-4332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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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报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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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解答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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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
贵港市港南区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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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贵港市港南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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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夏令时:早上9:00-12:00 下午3:00-5:30 冬令时:早上9:00-12:00 下午2:3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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